法官的強項從來不是認定事實,所以才需要有鑑定人制度來輔助審判,在工程、醫療案件
特別明顯,不可能由法官親自來決定是非曲直,法官不是萬能。
所以現制把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責任全推給法官本來就不對,這讓法官壓力太大,而且
缺乏民主基礎。法官接受的是法學教育訓練,他的專業是這一塊,應該把事實認定這塊交
給平民,然後法官根據平民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來進行法律適用與量刑的判斷,讓平民一起
參與審判並分擔責任,判決也有了民主基礎,減少爭議。
站在防弊的設計角度,要收買一堆陪審員絕對比收買一個法官困難,當然我們相信絕大部
分法官沒有收賄,但在制度上本來就要以「萬一收賄時怎辦」來設計預防,從這角度來看
陪審制也應該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