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CP543: 你仔細想想他要表達的再來想想誰丟臉 哈哈 04/19 01:24
噓 xifaka: 丟臉 04/19 01:24
噓 nbaTIGER: 唸到博士候選人還看不懂文章不如不要唸 04/19 01:26
→ nbaTIGER: 錢省下來喝茶吃魚 04/19 01:27
噓 Xaosmd1108: 8
要表達什麼?
不就是一個不知道準強姦罪的人在這裡自曝其短?
舊刑法221條規定得很清楚了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這不就是你們要的嗎?
現在人家只是搬到227條去
你就不認得了?
更別提你們最愛吹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也是一模一樣的處理方式
怎麼你們就不敢嘴了呢?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