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本來要回上一篇的文,可是突然不見了..
我補充一下
你遇到的狀況是這樣
第一次酒駕因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4條
"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說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這邊是吊扣,簡單想就是警察沒收你的駕照一年
然後在五年內出現第二次酒駕
一樣35條,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這時候你的駕照就被"吊銷"了,
依據同法67條,違反35條第三項前段前段, 3年內不得考領
再來,如果你是"吊扣"汽車駕照,騎車是可以的沒問題..
但是如果是"吊銷"汽車駕照,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8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另外無論吊扣或是吊銷其間,駕車都是無照駕駛
以上大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