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立法很合理 基本上就是把退休俸的部分視為勞動所得的一部分
如果目前的夫妻財產制一般
只應計算結婚期間的所得 找一堆人騙婚又離婚 基本上沒有什麼用
舉例來說
A 工作 30 年後退休,工作期間與 B 結婚計 10 年
則 A 的退休俸裡, B 的貢獻佔 10/30 x 1/2 = 1/6
如果雙方離婚,則 B 可以拿到 A 的退休俸的 1/6
但同時如果 B 也有工作,則 A 也可以 B 部分的退休俸
今天如果 B 與 C 再婚又離婚,就可以依照 C 工作時間內的兩人婚姻時間
在 C 退休後,又拿到部分 C 的退休俸。假如 C 同樣工作 30 年
但期間 B 與 C 只結婚 5 年,則 B 只能分得 C 1/12 的退休俸
此外,依照夫妻財產共同制的精神,
B 與 C 再婚不應該影響 B 對 A 的退休俸的分配權,
因為那是 B 在該段婚姻期間的貢獻所應得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