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討論法律,只看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
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 本法(下略)」。我個人是這樣解讀的:
一、「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設有各種規定包括罰則來保護著作權。
二、「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合理使用作為著作權保護的界限。
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本法想達到的目標。
所以不是為了保護著作權就可以無限上綱,因為侵害著作權的本質是民事糾紛,如果動輒
對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一般民眾祭出刑罰手段,或者一部法律設計到任何人動不動就會觸犯
規定,恐怕已經超過保護著作權的初衷,而達不到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目的了。
谷是一般民眾嗎?有沒有從這些影片中得到利益?有待調查,那這樣評論影片的行為
會不會造成著作權人的不滿?通常著作權人會想透過這些影片來營利或表現一些想法,而
如果你是著作權人,你發現自己的影片在沒經你同意下,被人拿來濃縮並添加了一些評論
供大家觀看,如果這樣會讓人想花錢購買影片,你應該不會反對。
所以如果著作權人認為谷的影片沒有達到促進買氣或理解影片意義的效果,甚至覺得已造
成民眾看完不願再花錢購買或誤解影片要表達的東西而侵害到自己的權利時,他們就可能
提告來保護權利了。
站在谷的立場,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並且沒有從這樣的影片中得到好處,也是可以想像
的,最後就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