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專機空服員遭工會除名提告 一審敗訴
2017-04-25 12:37聯合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罷工後與資方取得協議,但事後將罷工當天22名執勤會員,包
括10名為總統專機服務組員除名,其中參與總統專機組員不服提告,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以
「是罷工權行使言之簡易,行之艱難」,各會員未能參與罷工理由,情節最為嚴重者莫過
於「為華航公司服勞務者」為由,判決職業工會勝訴。
這項判決在工會史上極為罕見,也屬法院判決工會可對未參與罷工會員除名首例;全產總
顧問謝創智形容這是「法院少見極具有勞動意識的法官」。
另一案則是華航事後將空服員職業工會爭取的權益,給予企業工會相同待遇,而且比職業
工會早一天實施,職業工會認為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勞動部裁決結果認定華航資方構成不
當勞動行為,將處將處3萬到30萬元。
勞團及勞動學者都認為這兩項判決是工會自主性一大勝利,尤其是未參與罷工還執勤會員
,展現工會紀律,宣示工會不是無牙的老虎,對工會發展極具意義。
去年為總統專機執勤的空服員遭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除名後提告,桃園地方法院上月判
決「會員資格不存在」,也就是支持職業工會除名決定。
工會表示,法官在判決書充分闡述「團結權」對工會重要性,並花許多篇幅描述為什麼在
罷工期間執勤的人,會破壞工會的行動,而罷工又是多麼困難的事情。法官並強調「是罷
工權行使言之簡易,行之艱難,若非被告工會其餘成員於過程中一路堅持,焉能享有後續
之成果」。
此外,法官認為勞工拒絕提供勞務是最強而有力的籌碼,但是孤掌難鳴,而罷工權的行使
,受僱者必須面對來自企業內部、社會大眾輿論及各方的壓力,即使合法參與罷工,還要
承擔資方處分甚至解僱風險,因此對「會員未能參與罷工之理由,可能包括因病、因喪、
因災、因故等,惟其中情節最為嚴重者,莫過於『為華航公司服勞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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