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谷阿莫證實挨告!片商賠百萬憤怒: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7-04-25 13:51:22
原則上,所有的著作權利都要事先經權利人同意才可利用,而著作權法的初衷就是為了調
和權利人與大眾間的利用關係以達到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的 ,所以權利人行使權利不能
無限上綱,需受到種種合理使用的限制,著作權法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在談這個東西,包括
谷阿莫主張的第52條。
所以從這則新聞來看,站在權利人的立場而言,影片來源是不是盜版應該不是重點,因為
就算來源是正版,只要谷沒取得授權而擅自重製一樣違法,何況目前網路盜版最大宗在中
國,辦了谷並無法遏止中國網路繼續盜版影片。
回到第一段,請各位想一想,如果你是權利人,而谷的行為又能引起大眾消費,例如增加
買票進場或買DVD觀看的意願,你會反對谷的行為嗎?會對他提告嗎?影片來源是不是盜
版或有沒有重製,會很重要嗎?
這則新聞中權利人主張因為谷,他們四部影片都無法上映,換句話說,權利人認為谷的影
片不但沒使他們得到利益而且還造成損失,這應該就是提告的主因了,接下來要選擇用重
製或其他原因對谷提告,則是權利人的自由,目的應該是阻止谷繼續這樣的行為。
而就如第一段立法精神所說,谷當然也能主張合理使用以阻卻違法,法官則會依著作權法
相關規定及65條第2項的4個判斷基準逐一審查:
https://goo.gl/gCE3bG
谷的影片以「xx分鐘看完」為標題,如果內容也真是截取影片來濃縮全劇且達到全劇重點
劇透的效果,縱使引用「量」只佔全片的1/10或1/100,也很難說沒有「質」的疑慮。而
有無因為這樣的影片影響到著作潛在市場與現有價值?也是關鍵重點,新聞中的權利人既
然已經在抱怨四部片無法上映了,最終就看法官如何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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