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okchi (連筱葳)》之銘言:
: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1 條
: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
: 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如果協商有效,就會把協商結果送到院會
等到開會時,主席(立法院院長或副院長)在處理
流程如下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宣讀
議事人員: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 .....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 .... , ............. .。 ..... ...
....... ....,,......... .... 。
一。…
二。...
.....
主 持 人:
協商代表:...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上次國民黨都沒有簽名了,本來就是無效協商,時力發現因為自己總召的疏忽而沒有守住
: 黨團的某些基本價值,所以這次不想跟了,不行嗎?
無效協商,就不會有以上的流程。
無效協商,不代表 你的黨團代表可以說話不算話。
: 黃國昌為人不圓滑不會做人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但是他本身就是一個會認錯會道歉的人,
: 雖然他這次講話沒有那麼得宜太不給徐永明面子,但我支持他的堅持,二萬五的樓地板真
: 的沒什麼道理。
很簡單的幾個問題
如果徐永明委員同意的內容,可以不算數,那以後還要和徐永明委員協商嗎?
如果不是念法律的委員講的話可以不算數,那以後還要和徐永明委員
高潞·以用委員
林昶佐委員
洪慈庸委員
協商嗎??
如果國民黨不在,時代力量講的話可以不算數,那以後國民黨不在的話
還要和時代力量協商嗎??
我認同黃國昌委員的樓地板立場,也覺得他的堅持很有道理,
但黃國昌委員對於該協商不算數的理由,我完全不能接受。
除非
徐永明在上次協商時,就已經做聲明:除非國民黨這次同意,否則時代的立場是…
(即上次協商)
或是
明確表達僅就這次協商內容有問題,下次協商時,其他黨團代表仍有效
同時
對更改協商表示歉意。
: 過那二萬五對我而言感覺就像是在替國民黨養黨工,被溢領的不知道什麼時候討得回來,
: 但兩萬五卻是一定得付。
你搞錯了,兩萬五地板的部份是
黨職+公職的退休金如果原本超過兩萬五,修法後若公職的退休金低於2萬5,則領2萬5
低於兩萬五,則維持不變
公職的退休金本來就要付
也就是說多付的部份為 兩萬五減去公職的退休金
或 黨職的退伍金 (低於25000)
: 當然這種事民進黨說了算,但我仍支持時力守住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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