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現在人人指稱 谷阿莫 主要在於非法下載影片 所以無論使用百分之多少 都違法
: 但文組的人可能不知道 電腦、手機的設計原理 若要看任何影片
: 第一步 就是要先把網路上資料 存在本地「電腦、手機」端 然後才開始播放下載後的影片
: 無論是看 Facebook 或 Youtube 上的影片
: 都存在未獲得影片所有者許可 而將影片私自下載到本地「電腦、手機」上的事實
: 這也是檢查官一直無法理解的事實 以為「什麼叫作下載 是由他們說了算」
: 若谷阿莫被告成立 未來台灣資訊業將產生一片 腥風血雨
: 中國或成最大贏家
著作權法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