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呢 這些原住民現在最不爽的是機關的法條解釋啦
就是下面這條
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
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
利益。
機關:
你看咩,修法前是說「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要取的許可。
修法後加上「周邊的公有土地」,就代表只有「周邊公有土地」也要許可,如果周邊是私
有土地就不用阿。反面解釋很簡單嘛。
原住民:
幹你媽的,這樣財團只要買下山地就直接開發啦,這法條根本沒屁用。
機關:
不是喔,法條就這樣寫阿。
原住民:
幹。
補個八卦
其實當初在修法的時候
這個條文經過「協商」
當時政府的事務官(就是公務員)就說過不能這樣訂
要寫「部落及其毗鄰土地」
因為其實為毗鄰土地這個詞在民法用很久了 大家都知道是什麼意思
而且也不會有什麼私人土地不用許可的問題
結果呢~?
KMT原住民立委 高金素梅 說:
毗鄰是什麼阿?聽不懂啦,感覺好像比較小欸。周邊是不是聽起來比較大阿?
還是改成周邊啦,不要用什麼毗鄰啦!
KMT原住民立委 鄭天財 說:
對欸~周邊好像聽起來比較大喔~
那就用「周邊一定範圍吧」
高金素梅:我堅持一定要用「周邊一定公有土地啦」
然後這個條文就被協商通過了??
請問重點是範圍大小嗎?是在公有私有的問題吧????
要怪誰?
怪你們原住民為什麼他媽的要選高金素梅阿????
投票給他還被出賣了,現在到凱道上罵政府依照法條解釋????
怪為什麼要選鄭天財這種連問題點在哪都不知道的笨蛋阿???
只能說無言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