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ossroads22 (十字路口)》之銘言:
: 回覆R大,因為你說你沒有讀過一書,我幫你摘錄重點。
: 「李國華發現世界有的是漂亮的女生擁戴著他,
: 他發現社會對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強暴一個女生,全世界都覺得是她自己的錯。
: 罪惡感又會把她趕回他身邊,罪惡感是古老而血統純正的牧羊犬,
: 一個個小女生是在學會走穩之前就被逼著跑起來的犢羊。......」
: 「最終讓李國華決心走這一步的是房思琪的自尊心。
: 一個如此精緻的小孩是不會說出去的,因為這太髒了。
: 自尊心往往是一根傷人傷己的針,但是在這裡,自尊心會縫起她的嘴。」
我想提醒你,這是創作,是一種所謂上帝視角
作者可以很明確寫男老師出於惡意,可以很明確寫女學生為了催眠自己才說在一起
現實中,沒有人知道女學生當下到底願意不願意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推文難以有同理心的原因
: 「剛剛在飯桌上,思琪用麵包塗奶油的口氣對媽媽說:
: 「我們的家教好像什麼都有,就是沒有性教育。」
: 媽媽詫異地看著她,回答:
: 「什麼性教育?性教育是給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謂教育不就是這樣嗎?」
: 思琪一時間明白了,在這個故事中父母將永遠缺席,他們曠課了,卻自以為是還沒開學。」
: 以上段落出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不知道你摘這段用意?是想呼籲家庭性教育?應該不是給我看的?
: 什麼叫做誘姦?
: 先不用談到未成年,假設我今天是一個成年女子,
: 我喜歡某名男性,但假設這位男性設局在我無行為能力的狀態下發生性行為,
: 這樣的狀態合理嗎?
: 我是不是會被指稱,反正妳也喜歡他,你們情投意合賺到了?
你都說無行為能力了,如果當下女方不願意,那就是性侵啊
可能我在原來回文沒說的很清楚
喜歡一個人,跟當下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本來就不是相等的
當下不同意,跟當下同意事後覺得被騙,也不一樣
我之所以疑慮誘姦是否成立
在於現實中女學生當下是否是願意的?
是否因為喜歡老師而願意發生關係
事後發現老師並不是自己想像的那樣,才認為自己被誘姦了?
: 就算一名女性喜歡一位男性,也不等於男性對女性的所作所為包括性行為都是理所當然的。
: 再來回到師生戀。
: 根據書中描寫,李國華是名師,也是鄰居長輩之中非常值得信任的鄰居師長,
: 家長才會放心,把自己的女兒交付給李國華家教。
: 那麼李國華利用的是什麼?
: 利用自己補教名師的光環,利用自己跟女學生家長的友好關係,
: 進一步地慢慢靠近女學生,設計讓他誘拐女學生發生長期的性行為。
: 且他是長期而有計劃性地設計一個又一個女學生進入他的狩獵圈。
: 女學生欣賞文才洋溢的男老師,但他同時又對老師對他的所作所為感到「困惑」。
: 她愛老師,但他不明白老師以「做愛」當做愛的表示。
: 她問媽媽為什麼沒有性教育,媽媽說不需要性教育。
: 她只能從誘姦她的老師身上,說服自己,喔,因為老師愛我,所以我必須跟他做愛。
: 房思琪最後瘋了,
: 這是長期忍受心理與生理、行為認知不協調產生的崩壞。
: 在瘋掉以前,她必須對自己催眠著「我跟老師互相相愛,我們做這樣的事情是合理的。」
: 以「我跟老師在一起」,掩蓋老師「強暴」我這件事。
: 很多人想要很理性地、邏輯地推斷,誘姦不是強暴、在一起不等於性侵。
: 但請不要忽視女學生的心理精神狀態。
再次提醒,創作中可以這樣寫得一清二楚
實際上情形如何沒有人知道
因為女作家憂鬱自殺就認定她被性侵,是否也太粗糙?
難道不能是因為她認定的純真的愛破滅而憂鬱最後自殺?
(此為我隨意舉例,事實如何我並不知道)
: 每個人的感情經驗與性經驗都不相同,
: 在女學生對於性與愛仍然懵懂的年紀,一個充滿社會威望的老師進入了他的人生。
: 老師作為一個教育者、威望者,利用女學生的仰慕進行誘姦。
: 當然我們每一個人不知道事情的真相,更甚至真人真事搬進法院也未必會獲得裁決。
照常理說,如果當下是不願意的,自然應該試圖反抗與事後提告
當然妳可以說因為她太害怕
那就回到我說的,一個人被性侵,當下沒反抗,事後沒提告
我們到底要憑什麼去認定他是被性侵?
因為被害人事後認為自己被騙了?
那不就像許多事後誣告一樣,因為後來覺得不對,那就是對方性侵我
若照你標準,後來發現男方有惡意就算是侵犯
那假設是成年男女,女生想要愛情男生只想要性
上床後女生發現男生心態難道就能算性侵??
: 那麼我覺得問題的根源不只是探問誘姦到底等不等於性侵?
: 而是這位老師的「手段」
: 大人拿一支棒棒糖對小女孩說,妳跟我做愛,我就給你棒棒糖。
: 小女孩為了得到棒棒糖跟大人做愛,
: 這是誘姦還是性侵?
: 你會說小女孩也合意性交,不觸犯法律,不等於強暴嗎?
如果小女孩未滿16,本來就犯罪沒什麼好討論
如果滿16,除非他智能不足,不然的確是合意沒錯啊,難道援交也都要算誘姦?
沒有觸犯法律也要算強暴,是憑什麼認定?你覺得是就是?那還要法律何用?
: 一位教授跟女學生說,你跟我上床,我就給你高分通過。
: 這是誘姦還是性侵?
你這例子比較像利益交換
如果教授是說你不跟我上床,我就不讓你過,才能算趁勢性交吧
: 假設一對男女互相相愛,男方以情感勒索對女方說,
: 妳跟我做愛,我才相信妳愛我,不然就分手。
: 這是誘姦還是性侵?
請問這不是你情我願嗎?
男方有強迫女方嗎?男方有什麼權勢讓女方不得不接受?
都沒有的話當然不是誘姦也不是性侵啊
你好像搞混誘姦的意思了,可以google一下
: 在性與愛情中,本來就充斥著各種「權力不對等」的關係。
: 面對性的話題,男女更長久被賺賠邏輯給把持,女性在性議題上被認為是吃虧的。
: 生理女性身上更背負者更多性污名與受害者檢討。
: 一名女作家之死,社會不檢視加害者的「手段」,而檢討受害者的狀態與說詞。
: 難怪這個世界留不住受傷的靈魂。
我認為你可以從自己做起
例如上面你自己舉的例子,明明教授和女學生是利益交換,你卻認為是女方吃虧
男方情感勒索,女方明明可以拒絕,自己不拒絕卻認為被侵犯
先把自己放在受害者的位置,再來指責不合己意都是加害者,這樣有意義嗎?
我從頭到尾也沒有說男老師是對的
我只是疑慮所謂誘姦到底成不成立
PS: 因為C大指名所以我公開回文,但我不希望變成好像個版,所以請不用再回我了
平常都潛水,這次衝動回文只是希望能夠理性一點討論,而不是情緒大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