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幾個不同的點:
1. 權勢性交罪的標準
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
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條文字判斷,
除了明白列舉的親屬、監護、教養等情形外,
還有個「其他相類關係」,
代表立法時並沒有限定什麼關係,
而是以一個有上下不完全平等地位者即屬之。
再來看法院怎麼解釋,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號刑事判決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
一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以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
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
、照護之人,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
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
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
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
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
應依強制性交論罪。」
所以只要能令被害人隱忍屈從與加害人性交就算是了。
2.為什麼權勢性交罪很少成立?
就如上面的最高法院見解一樣,
權勢性交罪算是補充條文,
在加害人行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仍然有上下關係時,會認為被害人的自由意志還是受到相當程度的壓迫,
所以才用權勢性交罪當法源來處罰。
但不論是所謂狼師或狼父,
其實大多都直接地違反了被害人意願,
所以直接論強制性交罪即可。
強制性交罪(完全違反被害人意願)
↓
權勢性交罪(有上下關係壓制意願)
↓
合意性交?(無違反意願、無上下關係壓制意願)
3.林的案子有無權勢性交罪適用
如上面所說,
立法者沒有限定教育就是國民義務教育/高等教育下的學校教育,
就算認為補習班者師仍然不算教育,
條文也說「相類關係」也足以成立上下關係。
又所謂誘姦不一定是完全違反意願,
只要讓被害人心裡有受到壓力,
不得不「屈從隱忍」即可。
所以補習班老師不掌握學校成績,
並不代表沒有上下關係(反面而言掌握學校成績也不必然有上下關係),
但本案欠缺更詳細的事實與證據,
作為局外人,只能說有可能,但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