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 司法院:恐淪窺人八卦的獵奇工具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聯合新聞網2017年4月29日
司法第四分組會議要求司法院針對一、二審案件,研擬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並舉包括
民、刑事選舉案件、貪瀆等六種案類為例,要求司法院報告。司法院反對事實審直播,認
為隱私、個資將毫無限制流傳,與現今「被遺忘權」發展背道而馳。
張靜等提案委員要求針對選舉案件、貪瀆、危害公共利益(如重大經濟案件) 、弱勢族
群及邊緣文化之訴訟和集體訴訟、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和高等行政法院所有
案件審理進行直播,司法院提出報告直言反對,認為影響公平審判,且一年需花費超過百
億公帑,且法庭轉播恐淪為「窺探他人八卦之獵奇工具」,與法律政策形塑毫無關聯。
司法院指出,選舉案件與憲政爭議常涉及地方派系利益、政治意識形態衝突,爭執之激烈
往往讓證人、鑑定人飽受壓力,出庭意願很低,若再採網路直播,可預見網路肉搜、謠言
攻擊甚至剪輯霸凌等現象將層出不窮,不利事實查證,並恐形成網路公審。
此外,貪瀆案件特性,在於對官員和民間廠商對價、不當利益交換不易證明,是貪汙案定
罪率低的原因之一。法庭轉播,將造成因案遭起訴但情節輕、或洗清冤屈的官員,因「好
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讓他們往後難作人。
至於吸金、電話詐騙等重大經濟案件,都會傳喚被害人作證,但當事人常是因「一時貪念
、無知」遭詐騙,直播「對被害人會好嗎?」
司法院指出,弱勢、邊緣文化訴訟最迫切需要的,是法律資源援助和法律見解的突破;集
體訴訟大多由專業或公益團體提出,但同樣有查證不易、影響企業形象和網路公審等問題
,和無罪推定原則不相符,沒有一律轉播必要。
司法院表示,若以為法庭直播可以監督法官,這想法就不可採,依照現況,事實審除性侵
、少年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人民本來就可自由進入旁聽,不敬業或態度不佳的法官,
可用其他機制糾正或懲處,若只為處理這缺失,犧牲參與訴訟者的權益和消耗龐大的預算
,根本行不通。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BLB4Uh
5.備註:
可以無限制自由進出給大家看
卻不能網路直播給大家看
根本就是藉口提升人民監督難度
大概是被怕眼尖人民抓到不法的證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