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輿論可以吵成這樣
應該是有其中主要三個要素
1. 中年大叔 v.s. 懵懂少女
2. 老師利用女學生的憧憬
3. 女方很正
只要把這三個拿掉其中之一
事情就會簡單很多
試想,今天如果是24歲年輕男老師v.s. 16歲高中少女
雖然不妥,卻不會讓社會觀感這麼不佳
反而還有可能得到大家的祝福
但是2 跟3 是沒辦法控制的
所以只好讓法律來限制1 的空間
今天只要新增一條:
即使是合意性交,只要在女方(年紀小的一方)年齡到達性交時的男
方(年紀大的一方)年齡前,都可保有法律追溯權(反悔權)
這樣寫是保障女方心智不成熟
以致於長大後發現自己被欺騙後,可以有一個正當的申訴管道
且男方為了害怕女方事後提出告訴,也會認真對待女方
事情就這樣解決了
各位法律同胞們,你們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