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n226301 (別鬧!我很èªçœŸ)
2017-04-30 09:34:28所以阿 應該要嚴懲性侵和誘姦犯
畢竟"意願"這東西很難證明
交歡的過程中 說不定下一秒 老娘他媽就不想做了
這時候 你還繼續"這叫做強姦" 懂嗎?
被性侵後一定不能喜笑如常??? 不能跟性侵犯吃吃喝喝 聊Line???
台灣司法問題大了!!
一堆性侵犯滿街跑! 被法院判無罪!
受害人還要被笑母豬? 愛亂告?
這他媽什麼狗屁世界~
建議台灣司法 對於性侵案件 必需要有罪推定
並且
不能拿受害人的生活日常 來當反駁的證據!!
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