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姦=騙砲
騙砲不應該看兩人的整段關係
而是著重在打砲
人不是隨時都在想打砲
打砲應該有誘因
這個原因是不是用詐欺達到目的
才能是否為騙砲的判斷基準吧
: 這是一篇問題文,
: 看了版上好多討論,幾乎都訴諸感情,用邏輯來思考的真的很少
: 期待能解到解答。
: 問題:
: 一個16歲女孩子在不受強制力、藥物迷昏、威壓利誘的情況下與老師發生關係,
: 為什麼這算是誘姦,而不是合意性交?
不覺得是年齡問題 只是年齡小判斷力沒這麼好
而且被騙砲身分不應該侷限於師生戀
很多時候 人就是會被騙砲
: 上述問題的補充:
: 我認為老師是人渣,
: 我也認為師生戀不應該(我本身是老師,也很反對)
: 男老師縱使與女學生歡天喜地發生關係,也是錯誤行為。
: 不過,同樣是罪,偷竊與殺人不能以同樣標準視之,
: 我還是想問,為什麼不說合意性交,而說是誘姦?
是詐欺
: 延伸問題:
: 如果說,一個男人用自身優勢與幻想,使女孩子與其性交,這樣子的前提為真。
: 那麼,假設我因為新垣結衣的美貌、可愛、談吐而跟她性交,算不算被誘姦?儘管做
今天我老婆結衣 大家都想跟他發生關係
可是結衣 如果叫你去買點數 才要跟你見一面 沒有人會質疑不是詐欺
但是 今天一個高富帥 講一堆做不到(但女方認為可行)的花言巧語 騙到砲
卻一堆人說這只是道德問題 我真是滿臉黑人問號
難道身體權利輸給財產權嘛
今天路上遇到人家在賣愛心筆 你可以報警用社維法
可是今天遇到一個8+9天天盧你打砲 卻拿他沒轍
等到有一天意志不堅 被達成目的後
每天懊悔 還要被嘴說你倆合意性交 沒問題的
這真的合理嗎?
下面延伸就不回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