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文章在討論
就是在吵誘姦的合法或道德問題
有人說著 誘姦又沒犯法 於是開始批評挺林奕含的人盲挺
但如果今天林奕含把整個事情
說的比較簡單
「一個有老婆的知名補教名師,在我不成熟的學生時期玩弄我的感情,
甚至發現是慣犯,多次利用學生對老師的崇拜,偷情外遇多名學生,
我無法原諒自己,也無法原諒他,最後導致精神崩潰。」
雖然沒有華麗的詞藻推砌,但平鋪直敘的道德譴責方式「狼師玩弄學生」,
是不是比使用「誘姦」一詞,容易讓人聯想到的法律適性問題簡單許多?
一部分的人,老師「誘姦」學生是否為兩情相悅或有罪做出疑問
但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同意老師「玩弄」學生
林奕含是不是讓事情複雜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