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nejel (夢幻泡影)
2017-04-30 17:35:02※ 引述《wangquanchi (little_cheese)》之銘言:
: 這是一篇問題文,
: 看了版上好多討論,幾乎都訴諸感情,用邏輯來思考的真的很少
: 期待能解到解答。
: 問題:
: 一個16歲女孩子在不受強制力、藥物迷昏、威壓利誘的情況下與老師發生關係,
: 為什麼這算是誘姦,而不是合意性交?
: 上述問題的補充:
: 我認為老師是人渣,
: 我也認為師生戀不應該(我本身是老師,也很反對)
那你看見小龍女跟楊過的故事
內心的感受是怎樣的呢?
楊過也算是被小龍女誘姦嗎
為什麼"愛情"要被"關係"所侷限住呢
難道真心相愛的兩個人,只是因為外在的身分不同
就沒有談情說愛的資格嗎?
那這樣的話,
為何又要禁止學生互相談戀愛呢?
學生求學階段,不正是跟平輩相處最多的時光嗎
結果又是強力禁止.
那麼所謂你心目中的愛情,該什麼時候談呢
還是等到雙方七老八老,歷盡世間滄桑,看透人情冷暖,嚐盡悲歡離合後
才有資格說已經心智夠成熟,可以來談戀愛了嗎
難怪少子化問題會越發嚴重.
: 男老師縱使與女學生歡天喜地發生關係,也是錯誤行為。
: 不過,同樣是罪,偷竊與殺人不能以同樣標準視之,
: 我還是想問,為什麼不說合意性交,而說是誘姦?
: 延伸問題:
: 如果說,一個男人用自身優勢與幻想,使女孩子與其性交,這樣子的前提為真。
: 那麼,假設我因為新垣結衣的美貌、可愛、談吐而跟她性交,算不算被誘姦?儘管做
: 的時候歡天喜地,但要不是新垣傑衣這麼可愛,我就不會想跟她做愛了,所以我被是被
: 錯誤的認知而做出錯誤的結果,縱使是新垣結衣的靈魂,外型只要換成寶拉,我就不行了
: 延伸問題2:
: 如果說,延伸問題1不能類推的原因是,男老師用的騙人伎倆更無恥,他以愛為名,故
: 為誘姦。
: 那麼,是否任何一對未結婚的男女,分手後,女方都可以控訴男子誘姦?只要當初有結婚
: 的雙方共識,女方甚至男方都可以指出,是因愛為名而做。
: 最後,補充兩點,
: 補充1:
: 只有與年滿16歲的少男少女性交,才犯罪。若合意性交當下,男女雙方同意,則不算犯罪。
: 補充2:
: 斯德哥爾摩症的意思是被侵害後愛上對方,但是按照時序來分析,將做愛視為一個侵犯,
: 斯德哥爾摩症在整串討論中沒意義,我想討論的只有做愛當下,歡天喜地的行為與結果。
: 補充3:
: 補習班老師與女學生之間的權力影響極小,當然,我不能說沒有,可是比起老闆對女員工
: ,教授對研究生,甚至社團學長對學妹而言,補習班老師的權力可說是極低,我不認為可
: 以以此身分表示女方是受到威壓利誘,不得已而從之。
: 最後補充,
: 我發自內心覺得老師是錯的
: 身為一個教育者,男老師與女學生做愛,不管有任何理由
: 至少在我的價值觀內,就是錯誤
: 不過,或許是我的腦袋很死板
: 非常在意就事論事,
: 我只想問一點,
: 究竟,一個16歲的女孩子,兩情相悅地與無法影響他畢業證書與學校考試成績的補習班
: 老師進行性行為,
: 而能以「誘姦」相稱?
: 若能,什麼不能以誘姦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