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看營建署的解釋,大樓原本是住商混合大樓,而你所說有爭議的停車場,原本是商場,而這商場是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分,產權是屬中華民國,也就是國有,但因於建物權狀(建物第一次登記)沒特別標記國有,所以在這今年2月份,辦理了標示變更(登記原因:更正),也就是你說變了那權利書狀,但因商場之前一直標租不出去,到去年105年才有開發公司來標,也辦理了產權移轉登記,而這專有部分之前一直沒人提出來,也沒特別去注意,所以被住戶拿來當停車場使用,現在政府標租出去了,而標到的業者也是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去做了阻絕的設施,[email protected]/*
然後 住戶要負責地下室和電梯費用 再來商家近乎3萬一坪住家一堆買得起吧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