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之銘言:
: 臺灣的車禍就是這樣,司法常常就是雙方各打一大板,
: 以為這樣會讓大家更注意交通安全,事實上,這種見解
: 反而會讓有些人覺得,反正我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事故
: ,也是要負擔責任,我不遵守交通規則,我也不用負全
: 部的責任,不如不要遵守交通規則的感覺。
以上的結論來自錯誤的觀念,就不討論了
: 就像規定行人行駛在斑馬線有絕對路權,但是這是保障
: 行人可以在斑馬線闖紅燈的嗎?我個人認為不是,既然
: 不是的話,這條是不是應該限縮解釋在,當行人在號誌
: 許可穿越道路時,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所以右轉、
: 左轉車輛需要禮讓行人呢?否則,就會像很多人說的,
: 那行人是不是不用管號誌了?那不就天下大亂了嗎?
我只有考駕照時看過交通規則,以下都是
騎機車近20年的感想,供各位菜逼八參考
交通法規旨在促進交通兼及保護用路人
安全。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行人是傷亡
機率最高的用路人,在交通法規的設計上
當然
要優先考慮。紅綠燈只是指引用路人行止
的規則之一,不是尚方寶劍,不是看到
綠燈就可以油門踩到底,什麼都不管。
斑馬線本身就有促使駕駛注意行人
的
用意存在,所以開車看到斑馬線,腳
一定是放在煞車上而不是油門;騎機車
看到斑馬線右手一定是放掉油門輕握煞車
隨時準備煞車。
即使看到路口是綠燈,除非能清楚看到
左右無人無車,我才會放心的加速通過。
我覺得減速多少是假議題,如果沒有超速
,照我說的方式開車不可能煞不住。
如果還是煞不住,應該就是煞車壞了。
新聞這件該不該無罪我沒研究,但我
只想說,如果只因綠燈就可以判無罪,這才
是真正的恐龍判決吧!鄉民不要恐龍
法官,可否先不要當恐龍鄉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