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觸未成年的補教業是不是應該去師字,去藝名?
(既然大家都認同,何不請版主投票?或叫科屁列入政策中?)
大家應該都承認會去教補習班的,一定都是為了錢!!!
所以既然一個身為老師的道德可能不存在,
反正招生賺錢最最重要,
而且其中可能存在很多嗜好戀童的,強姦的,誘姦的,通姦的,背德的,...等,
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求政府對於補教業的教職員工
要:
1. 取消老師的職稱.
改叫:補教工/補教員.(補教業者教職員工的簡稱.)
2. 去藝名,用本名.而且必須在主管機關職登後才可以任教.
讓那些不三不四的阿狗阿貓,不能玩完這間補習班,
換個藝名又找另一間.
然後開闢新的後宮人選.
接觸未成年的補教業是不是應該去師字,去藝名?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