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nor (><)
2017-05-02 13:35:54※ 引述《Mayinggo (戰國策劉副理)》之銘言:
: 相當阻力之情形下,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
: 車速非慢;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
: 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
: 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
因為花了9.3公尺才煞停
車速過快致死是結果 但不會因車速過快而改變車禍原因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5-02 13:38:00車廠說我幾公尺就是幾公尺 車重跟撞到人還有摩擦力還有算法不用給
作者: fbiciamib123 (Lin) 2017-05-02 13:44:00
法匠沒判殺人罪就不錯了
你引文也不引完整,車廠的煞停是正常狀況下煞停,判決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7-05-02 13:50:00法匠的顯見真的在搞笑.... 這還沒加三寶正確反應時間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7-05-02 13:51:00不曉得有什麼証據 可以讓法匠這樣算時速的
再加上撞擊力道把人撞飛到擋風玻璃上,這前提跟本不一樣吧?
作者:
f124 (....)
2017-05-02 13:52:00開車的就死愛辯阿 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