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這個案子 這位小姐一毛都不會花到自己錢...
強制險目前對死亡賠償金額 就已經有200萬的賠付
169萬 強制險根本就夠cover了
這位小姐不爽的應該是被判拘役50天 要花5萬易科罰金的這件事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這個案子是 綠燈撞搶黃燈 結果綠燈直行的被判50天拘役
假如搶黃燈是對的話 法官怎麼會認為被撞的單車騎士與有過失
黃燈的用意是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
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燈, 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可否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
示, 『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 故不宜依主旨
所敘條款處罰。
從路權的角度 如果在圓形黃燈時 如果你行經路口 警察是不能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罰你
但不代表你符合道路安全交通規則阿
交通部99.11.29.交路字第0990058903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條規定:「圓形黃燈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
去通行路權」,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面對圓形黃燈時,應注意交
岔路口行車環境並依號誌指示行駛。
但從法律規定"過失"的角度 是你的"注意義務"
當你是黃燈的情形下 也許你有通行路權 但你也同時有更要注意交岔路口的行車環境
的注意義務,簡單來講你反而應該是保持讓自己隨時可以處理路口狀況的狀態
結果要進入路口前沒注意路況 反而急著加速通過 當然是有應注意而不注意而有過失阿
今天明明就是腦殘記者下標題有問題 說綠燈直行 笑死人 故意隱瞞搶黃燈這件事情
身為記者有判決書 竟然不依事實報導 難怪台灣的記者會變成笑話 有夠腦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