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5-03 11:09:14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你這種沒幾句就自打臉互相矛盾的等級
居然能在本國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那難怪本國一堆詭異案件詭異判決
你的確是沒炫耀的意思,你只是丟了整個體系的臉
: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難容。
你的邏輯是這樣的
林女是受害者,林爸本來想提告,但畏懼妨礙家庭只好放過加害者
可是回顧一下你自己都引用的林爸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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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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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這問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的鍵盤大師告訴我
在林女滿16歲,自願與陳師發生關係的情況下,犯了什麼罪?
(推文會開始跳針誰說林女是自願的,請去問林爸為何說是自願的)
你一個號稱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還很得意的人
連在林女滿16歲,自願與陳師發生關係的情況有沒有犯罪都不知道???
: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發生什麼憾事?
能不能提一下你的刑事訴訟法老師是誰,我來通知他一下他教出怎樣的學生來
在林女滿16歲,自願與陳師發生關係的情況下
是犯了什麼罪? 答案是無罪
你一個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連這答案是無罪都不知道
這案例跟通姦罪成不成立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
1.在林女滿16歲且自願性交的情況
陳師根本不需要用通姦罪去擋,林爸本來就告不成陳師
2.在林女滿16歲,卻非合意性交的情況
那就是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本來就有罪
你哪來的神邏輯認為強制性交能拿通姦罪來擋?
還是這位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的鍵盤大師
以為有婚之夫可以到處強姦,而被強姦的都犯了通姦罪?
會因為擔心通姦罪而不敢提告的只有一個情況
那就是雙方合法合意性交,非以法律而是以道德批判為出發點的提告
其目的是進行道德與公眾議題上的控訴,而非法律上懲罰
才會因為畏懼通姦罪而不敢提告
: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這其實會面臨元配很大的阻力,沒那麼簡單),
: 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真是神邏輯,但以法律的觀點來看
滿16歲合意性交的情況,即無所謂被害人
非合意,強制性交的情況,則不符合通姦罪的要件
能不能請問一下
你到底是哪個學校出來哪個教授教出來的?
我覺得真的需要跟你的教授好好討論他是怎麼教學生的
作者: bear6709 (熊)   2017-05-03 11:17:00
在底下的回文其實有說 他也知道陳師難以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是整篇論述會讓人以為廢除通姦罪就會天下太平了
作者: sansardo (ika)   2017-05-03 11:22:00
你的刑分和刑訴蠻特別的,想必你一定是法學大師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03 11:22:00
現在要廢通姦的論述都有先射箭再畫靶的感覺我搞不懂當第三者被告為什麼叫被“惡整” 人家想原諒自己另一半只想告第三者不行?而且還有修法這條路可走 保留刑法部分也可以保護經濟弱勢的配偶拿掉刑法 如果被外遇的沒錢請律師就什麼都沒了現在搞得好像不除罪是野蠻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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