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律人念書念傻了 講話都變得太文言文了 覺得好像每個人都要理解他們的說法
說實在話 用通姦除罪化這個用詞本來就很不精準
正確的來說
就是通姦除刑化啦 並不是民法上面就不是違法了
用刑法來對待婚姻本來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我想 討論重點應該是 結婚這件事情 到底有沒有神聖到要用刑法去對待
我覺得其實結婚並沒有這麼偉大
不偉大到什麼程度呢?
婚姻其實不就是一個定型化的契約 兩方簽約後 將肉體跟財產簽約給對方一個人
而當有一方違約的時候 一方就要為違背合約和付出代價 不管是精神或是財產
都要做出賠償 但這個合約有神聖到需要用刑法去處理嗎?
而簽訂這個合約又關小三有什麼事情?
為何要付出連帶賠償?
舉個例子來說吧 我覺得差不多就跟你辦個手機門號一樣
今天中華電信(黃臉婆?)跟你簽了一個終身合約 給你一個1399吃到飽的方案
今天你看到有間新公司遠傳(嫩妹)只要699就讓你吃到飽NP還送你iPhone
你今天自己老二癢手癢 想換新手機也覺得新合約比較划算
就跟中華電信毀約了 但如果說這個毀約的代價是要遠傳幫你一起賠違約金
還要讓遠傳的門市人員跟你一起被抓去關 你不覺得這個法律很莫名其妙?
這也是為何法界要一直推動通姦除罪化的原因啦
希望我的說法能夠讓大家理解
謝謝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 直接說白話版:
: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難容。
: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這其實會面臨元配很大的阻力,沒那麼簡單),
: 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 也麻煩大家不要轉載。
: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