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學法的,這篇原原po把通姦罪扯進來的邏輯有問題。
林父不告,是因為根本找不到年滿16+合意性交有哪條可以告,
這就已經告不成了,跟女兒會不會被反告通姦無關。
我簡單講啦,如果原原po論點成立,
那以後是不是被已婚者妨害性自主都不能告?
因為只要沒告成就會被反告通姦?
通姦跟妨害性自主本來就是矛盾的概念,
會構成妨害性自主,要不是被強制、就是被權勢地位壓制,
再不然就是年齡未成熟欠缺合意的能力,
在這些情形下,就不可能同時構成通姦的意圖。
關鍵是林父是否認為女兒有被違反意願,
有就去努力證明這一點,有就不會構成通姦;
即使最後罪證不足妨害性自主被判無罪,
邏輯上也無法推論未能充分證明非合意性交就表示一定是合意通姦。
何況當事人未滿18,在刑法上欠缺完全責任能力,
就算通姦罪成立實務上也不會被關;
並且通姦罪要成立,絕對不會只有一方當事人有錯,
即使配偶對男方撤告,也可以證明該師是吃小女孩的通姦犯。
在此我也要強調,通姦除罪化不等於合法化,
像美國就沒有刑事通姦罪,而是以民事侵權法處理,
雖然理論上巨額民事賠償比較有嚇阻效果,
而且既然是走民事,當然是告錢多的那個才能得到最大利益,
告沒有經濟能力的小女孩就算父母有錢,也沒有代為賠償的義務。
可是刑事通姦罪會在台灣被玩成這樣,依照社會民情來看,
民事賠償的玩法也未必就和美國一樣,配偶照樣可以只告小三,
重點是刑事通姦罪是法院認證的通姦,難道告民事就不是法院認證嗎?
這根本無法解決林父所謂女兒會涉及通姦的名譽問題。
現在當事人一方已經不在人世,已經沒有被反告通姦的可能性,
但父母仍然可以告發妨害性自主的部分,他們卻聲明不再追究,
這就證明和通不通姦完全沒有關係,並不是法律制度妨礙他們提告,
他們只想訴諸輿論公審,而看樣子他們的目的也達到了。
那麼,法律還要為他們負起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