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到底誘姦罪是什麼罪?

作者: cs410567cs (fate)   2017-05-03 15:09:5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刑法228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開始就想到這條
不知道為什麼沒什麼人提出
不要以為只要滿16 合意性交就無敵
沒記錯的話還有一條和誘罪
(雖然此案構成要件好像不符)
滿16未滿18很多家長是用這條告的
不過還是要看實務上怎麼判
究竟補習班算不算教育呢?
有些法官的心證不是一般人能想像的
作者: GalLe5566 (給力5566)   2017-05-03 15:10:00
因為就是不適用啊 不適用 懂嗎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7-05-03 15:11:00
工讀生會嗆你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5-03 15:11:00
實務上曾經認為..補習班沒這種關係..
作者: missbaby   2017-05-03 15:11:00
告得贏再說 廠廠
作者: ra9999 (Ra9999)   2017-05-03 15:11:00
幫高調o"."o
作者: GNFLAG (GN旗幟)   2017-05-03 15:11:00
沒辦法工讀生手冊上只有寫針對16歲這點猛攻就對了
作者: kiwidoit (;)   2017-05-03 15:12:00
工讀生會噓你
作者: GalLe5566 (給力5566)   2017-05-03 15:12:00
現在到底有多少是在反串的阿
作者: heat0204 (heat)   2017-05-03 15:12:00
還有老公很可憐 工讀生都知道
作者: gankgf (幹客女友)   2017-05-03 15:13:00
工讀生不想領錢了是不是 還不進攻
作者: hkop123 (hkop1)   2017-05-03 15:13:00
你先來寫一下利用權勢或機會的見解來應用在這件案子來看看.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5-03 15:13:00
真的喔 那台男準備危險了 每個台男沒有
作者: su4vu6   2017-05-03 15:14:00
因為他沒有阿
作者: SDKSDKSDK (SDK)   2017-05-03 15:14:00
為什麼認為沒證據的就會被說工讀生?跟支那邏輯有像
作者: zynisch (zynisch)   2017-05-03 15:14:00
最接近的是這條,但仍然構成要件不該當。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5-03 15:14:00
學長啊 助教啊 醫生啊 全部小三都能用這條
作者: wasijohn (咖咩哈咩哈)   2017-05-03 15:14:00
去告啊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5-03 15:15:00
誰說一定不適用的?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5-03 15:15:00
因為補習班任何人都可以參加,不爽就可以不去,無強制
作者: GalLe5566 (給力5566)   2017-05-03 15:16:00
沒有確定事實就是無罪推定 到底是不是在反串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16:00
前幾天就有討論過了...
作者: suntex (中產小市民)   2017-05-03 15:16:00
這條應該是你不跟我做 你的某種利益權益會受損才會用吧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5-03 15:17:00
無罪推定是在法院用的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17:00
現在是事實無法證明,但如果單純就「補習班師生關係
作者: suntex (中產小市民)   2017-05-03 15:17:00
不然哪個性愛不是引誘的結果 男的秀口袋深度秀肌肉 女的秀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5-03 15:18:00
在現實生活 兩邊都可能受到損害 所以要說無罪推定也可以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18:00
權勢性交罪不是誘姦好嗎...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7-05-03 15:18:00
只是不敢拿這條出來 因為想想可能適用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5-03 15:19:00
現在明明就事實不明 在我看來 一邊嘲笑別人小說辦案一邊自己確定事實 差不多半斤八兩 後者更讓人厭惡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7-05-03 15:19:00
學校老師是利用"權勢" 補習班老師是利用"機會"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5-03 15:20:00
因為自以為掌握什麼了不起的真理 結果自己幹一樣的事可以自行去找判決 法院認定補習班對學生是有監督關係的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啞)   2017-05-03 15:21:00
你是來幫腔的還是來解套的阿?我很怕嗆到自己人工讀生耶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5-03 15:22:00
就你最腿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22:00
抱歉@@ 我是說suntex...
作者: satosi011 (燒成灰都是個紳士)   2017-05-03 15:22:00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要先證明這點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3 15:26:00
本來就不適用 補習班老師哪來權勢本來就沒誘姦這條 當然無罪不是嗎?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5-03 15:27:00
哪來不適用 就說法院判決都認為補習班老師可以構成了是要跳針到什麼時候? 你知道連最高法院都維持這種見解?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7-05-03 15:27:00
不說不適用要怎麼帶風向?
作者: angraer (>.^)   2017-05-03 15:38:00
有人提阿,你沒爬文吼,而且補習班老師跟學生到底有沒有上下隸屬的權勢關係還有疑問,再者只要是“合意性交”就不會進到這條的討論,這條有個非明文要件是“勉強同意”,我記得這個不用到實務工作,學校就有教了欸…
作者: negatron ( )   2017-05-03 15:38:00
最近有看到行房紀錄器的廣告,趕快去下訂
作者: angraer (>.^)   2017-05-03 15:40:00
不過八卦版個個法律大神,可能是我記錯了 嘻嘻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3 15:41:00
合意性交是他老爸被週刊訪問自己說出來的
作者: angraer (>.^)   2017-05-03 15:46:00
提和誘也不知所云,本罪的要件是 讓被誘人脫離家長的監督(或其他有監督權人),本案陳興有把女生帶走,或者是破壞家長的監督地位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