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刑法228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開始就想到這條
不知道為什麼沒什麼人提出
不要以為只要滿16 合意性交就無敵
沒記錯的話還有一條和誘罪
(雖然此案構成要件好像不符)
滿16未滿18很多家長是用這條告的
不過還是要看實務上怎麼判
究竟補習班算不算教育呢?
有些法官的心證不是一般人能想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