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s410567cs (fate)》之銘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 刑法228
: 第 228 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開始就想到這條
: 不知道為什麼沒什麼人提出
: 不要以為只要滿16 合意性交就無敵
: 沒記錯的話還有一條和誘罪
: (雖然此案構成要件好像不符)
: 滿16未滿18很多家長是用這條告的
: 不過還是要看實務上怎麼判
: 究竟補習班算不算教育呢?
: 有些法官的心證不是一般人能想像的
現在有個問題
到底林女是幾歲被老師引誘
我看到有人說畢業後
但是又有人說高中時
有沒有人可以統一一下說法啊
這樣搞的我好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