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未除罪表示林可能不敢提告
可除罪之後能告什麼?
雖然民事求償的天價可能才會讓人真的肉痛,但是否也同時代表有錢權的人更能肆無忌憚
了呢?反正錢付付就沒事了~就能防止下一個房思琦嗎?並沒有。
相愛的人不應該被懲罰?!那被背叛的配偶親人是活該嗎?
用法治管理性器官適當嗎?不適當阿~我反而覺得標準太鬆了,要性器官接合才有欸
也許不是每個人都遇過,但這樣的人確實存在,就真的有人很樂在當第三者阿!沉溺痛苦
撕裂的愛著,越痛的愛越深刻越無法自拔......
當然不是要說林是這樣的人(因為我根本不認識她),只是想說通姦除罪化無法根本的解決
問題。
根本的解決方式另外有篇寫的透徹了,就是從小教育起。教導孩子如何保護自己的身體,
這點很感謝家母在我剛接觸外界(上幼稚園)的時候就不停不停對我耳提面命,可一路上的
言語/肢體騷擾還是很多,那中間發生了什麼事?事後想想也是很奇怪,為什麼只教我要
保護自己,難道我不保護自己就是害我受傷的源頭嗎?
事實就是除了教導孩子如何保護自己身體之外,還要尊重他人的身體。
還有呢?明辨是非的能力,當非單身的人向你招手時,記得擦亮你的眼睛。真正愛你的人
並不會選擇讓你痛苦。
還有小心崇拜,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而珍貴的,站在台上的他/她或許優秀,但你也同樣
珍貴與特別。
說個不知道算不算八卦的故事
我也是補習孩童,一路補到大,高中的時候尤其多,其中有一個數學老師,通常他只注意
到比較厲害的學生,到很後來不知道為什麼突然注意到我,常常會走來看看我解題解的如
何(可惜本人數學那時還是怎樣都不會XD),甚至有次在咖啡廳遇到也會很親切的來指點我
,最後聯絡方式也有得到。
在高三數學補習班最後一堂課後,老師會在門口跟離去的學生一一擁抱,而我被老師抱的
最久最緊,久到連旁邊的同學,班導都覺得驚訝(這個數學北七憑什麼得到這麼長的擁抱
呀)。
這到底算不算暗示呢?到現在我還是不知道,而記載聯絡方式也早就弄丟了,只記得當初
的心情(但也只代表我個人)是有點飄飄然的,因為老師很厲害(那時我不會想說那是他吃
飯的傢伙),因為他很多人崇拜,而他居然關心我耶(大概是沾光的感覺),而我也因此獲
得其他同學的關注(女生的或許還是嫉妒)。
那為什麼沒進一步?這每個人有自己的答案,我的答案很多個:因為我知道他有家庭,即
便他甚少提及;因為他不完全是我的菜;因為那時候我有自己喜歡的人;還有因為我不喜
歡數學=_=
前幾篇男家教的親身經歷發文我也經歷過,女學生心情描述的部分跟我當年也很相像,那
是一種崇拜,一種在書本歲月裡的美好寄託...雖然現在回過頭看我當年的家教,也不過
普通的大學男生罷了。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 直接說白話版:
: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難容。
: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這其實會面臨元配很大的阻力,沒那麼簡單),
: 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 也麻煩大家不要轉載。
: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