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
開資方後門 休息日加班早退「做1給4」計薪沒了
【唐鎮宇╱台北報導】《勞基法》一例一休上路近半年,對休息日加班途中請假,及加班
換補休該如何計算,各界一直有疑問。勞動部昨公布兩則函釋,明訂休息日加班時若勞工
請假,時數可不計入加班時數上限;另休息日加班費可勞資協商改換補休。但勞團批,此
舉讓休息日保障勞工的加班費「做一給四」規定形同虛設,對勞工非常不利。
一例一休立法時,為「以價制量」減少加班,「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是前兩小時每小時
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以上加班費,之後每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以上加班費外,另
也明訂要「做一給四」、即休息日加班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例如就算只工作兩小時也
應發四小時工資;加班五小時,則要發給八小時工資,以此類推。
換補休須勞資協商
勞動部昨指,若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實際僅工作五小時,應列計加班八小時,且計入每月加
班四十六小時的上限。但若勞工原講好休息日要出勤八小時,後因事假、病假等請假三小
時,可依實際工時(五小時)計入每月四十六小時的加班上限。至於請假部分的加班費計
算,先前已有函釋須依各假別計薪,如事假的三小時就不給薪,病假給半薪等。
另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僱主原應給加班費,勞工願選擇補休不領加班費,法律
並未禁止;但勞僱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僱主人力因應前提下,就補休標準、期限
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要如何處置,妥為約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依函釋勞僱可自行約定補休計算方式、補
休屆期後能否取消或延長等,勞工也可不同意,僱主就須依法發加班費。若有爭議
,僱主要舉證勞工當時有同意。另還沒發生加班事實前,僱主不能事先要求勞工拋棄或做
出選擇,否則無效。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批,此函釋一出,僱主可先叫勞工休息日來加班,若未滿四小
時的部分就叫勞工請事假,「做一給四」形同虛設。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認為,休
息日加班費換補休應依比率來算,否則若勞資協商以一比一換算,「是否損及勞工權益?」
新函釋爭議恐更多
不具名製造業主管說,制度原已夠複雜,一直發新函釋爭議恐更多,應修簡單點。勞工呂
先生說,休息日原就不用上班,結果加班後有事要先離開還得請假,恐影響全勤獎金或被
記曠職,很不合理。
一例一休
有關休息日函釋
★休息日答應加班,但途中請假
.勞工可請事假、病假
.加班費給薪方式依該假別處理,如事假期間不給薪、病假期間給半薪等
.勞工請假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的上限
★休息日加班後換補休
.換補休比率、屆期未休完是否作廢或延期,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不得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僱主人力因應
.若發生爭議,僱主須舉證勞工當時有同意
.不得事先約定,僅能在加班事實發生後,勞資雙方才能議定是否換補休
★諮詢管道
.0800-085-151
資料來源:勞動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04/37639038/
備註:
台灣政府真的打定主意要當公親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