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lender (槍在手)》之銘言:
: 之前被戰,說我不懂228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怒查一波
: 先說刑法228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
: 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先說結論
: 1.補習班老師可以適用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以下案例皆是補習班老師。
: 2.補習班老師犯221強制性交或228利用權勢性交根本補習班日常,幾乎年年有判決,有個
: 還同時搞三個。
: 3.被害人僅需要主觀上認為在權勢底下即可適用,甚至連「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
: ,老師會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這種都採納,然後這個案子也是媽媽和老師認
: 識根本林案翻版大家等等可以看一下103,侵上訴,196過程
: 4.這些補習班還只是偶爾去的,林女如果照爆料跟老師住同一棟樓,如果林父母有和陳師
: 認識,委託照顧,比一般補習班根本,還要有上下監督從屬關係,更符合228條之要求
: 5.怕一些人不知道,利用權勢性交罪沒有年齡適用,不要再扯滿16歲
: 6.以下案子都是被侵害不只一次或過一段時間才報案,不要再跟我說當下沒強烈反抗就是
: 合意,有的當下沒有強烈反抗都判強制性交了,所以我說,林女案應該是至少有228但有
: 機會有221。
: 7.以下證據都沒有精液或驗傷單,都是靠自己的陳述或證人陳述啦
: 8.以下案子都是老師GG敗訴
: 中場補充 證據能力:可以做為法官判斷的依據
: 證明力:有證據能力之後,多有說服力
: 9.根據101台上4363,日記可以為傳聞證據,林女網誌可以為傳聞證據,採訪我覺得說謊
: 可能性低,應該也可作為證據,小說我不確定,但小說應該沒有過往案例,若父母能證明
: 其所述為身前自傳,不無可能吧。
: 10. 父母轉述意見可為證據,以下有個案例A女崩潰跟父母說被侵犯過程父母轉述,法
: 官採信
: 11.先自己去看下面案例,全部都是受害者與人證的證詞,
: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所以假設在網誌與採訪有證據能力,小說有待參考的情
: 形判決也都是自己陳述和人證陳述作為判決基礎
: 所以跟你說,法官跟我們一樣啦,就是看網誌看採訪看小說還有聽他父母講的辦案啦,只
: 是法官對於網誌對於採訪對於小說怎麼解讀,就不是我們能決定的,但不要以為他比較厲
: 害,法官也是用經驗論理法則啦,就是社會常識啦
: 12.所以我覺得當初就是怕被告通姦啦,但現在人都死了還怕屁,但是裁量還是在法官
: 只能說有機會,但我覺得看起來不會1%這麼小 少說有個兩成甚至更高吧
: 13. 補充一下,如果被害人生前轉述給親友可以出來指證,甚至是精神科醫師
: 可以作為補強證據,所以親友勇敢站出來越多人,勝訴機率越高
: 以下是參考資料歡迎參考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
: ............又被告係利用權勢對A女為性侵害行為,A女僅因礙於
: 對被告之服從關係,乃屈從同意與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決定有瑕疵,被告之
: 行為並該當刑法第228 條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辯A女係與其合意性交,業經原判決調查
: 認定屬實,A女之同意與被告性交,既係屈從於被告之權勢
: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願決定,此與原判決所記載A女於102年初,不願前往補習班
: 而逃家,經警尋獲之情事,即無齟齬.......
: 103,侵上訴,196
: 案例事實
: (二)告訴人A 女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101 年12月28日時被
: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時候,我就已經在用手擋他了,我已經
: 盡量不想讓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沒有辦法抵抗,被告
: 摸到我陰部的時候,我整個人愣住,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
: 被告又突然把臉靠近我的臉,我嚇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 來,後來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繼續上課,被告還叫我不要怕他
: ,還說他把我當作他的乾女兒,我原本很想馬上逃離開那邊
: ,但是我當時不敢那麼做,所以那天還是把課上完了。那天
: 我回家之後在房間有向我的爸爸媽媽講上開事情。」、「10
: 1 年12月27日被告對我做如此的行為時,當下真的不敢,不
: 敢直接反應這麼大,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老師會
: 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等語(見原審卷第40頁
: ),經核與告訴人A 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
: 卷第6 至8 、23至24頁)。衡諸告訴人A 女就被告對其為上
: 揭行為之時間、經過、撫摸之部位等細節,均前後證述明確
: 而一致,且告訴人A 女與被告並無仇怨,告訴人A 女之母即
: 告訴人B 女甚至於案發前即與被告有一定交情,告訴人A 女
: 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就上開遭性侵害之情節,均描述詳盡,
: 所述各情亦歷歷在目,果非親身經歷,衡情當無甘冒偽證罪
: 之風險,憑空編撰故事構詞設陷被告之可能,且告訴人A 女
: 及其父母僅請求法院能夠秉公處理、依法判決(見原審卷第
: 43頁背面),並無挾怨報復、濫行指訴之情況,再觀之告訴
: 人A 女於原審作證時,情緒數度崩潰,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
: (見原審卷第37至41頁),於此情況下,告訴人A 女及其父
: 母仍能未聲請原審對被告從重量刑等情以觀,足認告訴人A
: 女前揭證述應非子虛,堪屬可信。足認告訴人A 女於101 年
: 12月27日乃係因被告身為其老師,始於被告對其為按壓胸部
: 之猥褻行為時,不敢推卻或拒絕被告,而於隔日即101 年12
: 月28日被告假按摩膝蓋之名揉捏A 女大腿及陰部時,A 女已
: 明確表達推拒反抗之意,則被告於27日利用權勢而對證人A
: 女為猥褻、於28日對A 女強制猥褻等情,至為灼明。
: 法院:
: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 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4 條、第228 條第2 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 102,侵上訴,411
: 基於利用權勢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
: 101年7月10、11日某日上午,利用與甲在補習班辦公室獨
: 處之機會,對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之甲,利用其負責授
: 課、管理學生出缺席、生活規範,可影響甲學業成績、准
: 否請假、懲處方法之權勢,及甫滿14歲之少女對老師懷有敬
: 畏之心,趁補習班內僅有其與甲○在場獨處之機會,在其辦
: 公室座位後之沙發床上,撫摸甲○之胸部及下體,以手指插
: 入甲○陰道內,並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而對甲○為性交
: 1 次。
: 以上查三個就夠了還有很多,每年至少兩起
: 幹不查還好,一查根本就補習班日常
: 自己去司法院判決系統,打補習班&228、221看有多少
: 這三個案例我貼關鍵語給你
: 1. A女僅因礙於對被告之服從關係,乃屈從同意與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決
: 定有瑕疵,被告之行為並該當刑法第228 條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辯A女係與其合意性交
: ,業經原判決調查認定屬實,A女之同意與被告性交,既係屈從於被告之權勢
: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願決定
: 2. 「101 年12月28日時被
: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時候,我就已經在用手擋他了,我已經
: 盡量不想讓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沒有辦法抵抗,被告
: 摸到我陰部的時候,我整個人愣住,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
: 被告又突然把臉靠近我的臉,我嚇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 來,後來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繼續上課,被告還叫我不要怕他
: ,還說他把我當作他的乾女兒,我原本很想馬上逃離開那邊
: ,但是我當時不敢那麼做,所以那天還是把課上完了。那天
: 我回家之後在房間有向我的爸爸媽媽講上開事情。」、「10
: 1 年12月27日被告對我做如此的行為時,當下真的不敢,不
: 敢直接反應這麼大,因為怕老師覺得我對他不尊重,老師會
: 覺得我反應太大,態度會很不好。」
: 連因為尊師重道這種理由都可以了,你跟我說只有客觀上利用權勢性交才可以?
部分恕刪
先說一下你列的參考資料,第一個跟第三個判決是同一件
還有你打「侵上訴字」還是要跟人家說是那個法院,像我剛剛就迷路了一下
所以嚴格來說,你僅列出兩件可以支持你:
「補習班老師跟學生性交一定成立§228這個論點」
姑且不說法條競合,這兩件的確都有對§228去做認定,但是…
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11號判決
僅留甲○與被告1人獨處,迄於101年8月31日乙○另簽署上開監護權移轉同意書予被告,
委由被告至學校接甲○下課,及監督管教甲○,以上各情均堪認被告係利用其握有對甲○
請假、課業、生活規範及相關懲處之權,甲○基於此等教育關係,對被告心生敬畏,不得
不屈從,任由被告對其加以性侵得逞,甲○性自主決定意願仍受有一定程度之壓抑。
所以這件是被告得到被害人爸爸所簽署監護權移轉同意書,法院才認定有上下監督關係
第二件:
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96號判決
被告身為被害人A女師長,應知青少年於成長過程中亟需長輩引導學習,且A女之父母即是
因信任被告,方將有學習障礙的A女交由被告以一對一方式教學,期被告能好好教導A女,
然被告為人師表,竟不知以身作則、保護學生,反為逞個人私慾、辜負學生家長信任,對
尚未成年之A女為上揭猥褻行為,不但妨害A女之性自主權,亦對A女之身心發展影響甚鉅
;惟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及告訴人A女與A女之父母並未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及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之情,分別就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
對少年犯對受監督及少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
制猥褻罪
對學習障礙的一對一專屬的補習教育,會跟學生愛來不來,要聽不聽的文理補習班一樣
?這根本不同事實。由於看不到地院判決,但地院對此應有更詳細的論述。
總之,就算是你貼的判決,仍然不是就你所謂的「法律精神要從主觀面認定」的角度出發啊
還是要客觀認定。你是看不太懂法律文字還是選擇結論後故意操作呢?
我寧願相信你是犯前者的錯誤,而非煽動鄉民去違反無罪推定跟罪疑唯輕。
再貼一次昨天就抓到一個否定一般文理班有上下監督關係的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55號判決
又縱於本案行為時,被告係被害人甲○之補習班老師,惟該補習教育係出於任意性,非學
校義務教育,被告亦不因擔任補習班老師而對被害人甲○具有指揮、命令、支配、考核被
害人甲○之權限;另縱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與上開被害人間具有師徒關係,惟據證人即被
害人丙○○於本院證稱﹕伊是被告的徒弟,他沒有教伊什麼,伊就只是每天唸經而已等語
(見本院卷第149頁),可見被告與本件被害人間亦非一般習藝之師傅學徒關係,彼此間
亦不存在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勢弱勢之關係;再者,被告佯以不實內容影響被害人對於事物
真相之認知,進而壓制被害人正確決定之意志能力而為猥褻行為,已屬違反被害人意願之
強制猥褻犯行,詳如上述。是以,辯護人稱本件係構成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權勢猥褻罪等
語,尚有誤會。
「對啊,你怎麼知道老師有沒怎樣,學生有沒怎樣」諸語根本不必要
都只是腦補,現在立案了應交由司法機關去辦
真正的輿論應該是如何阻止未來的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