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說的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在修法為性剝削防制條例,我說的是兒少權益福利保
障
: 剛剛有人幫我找到,原來公告姓名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社會局
: https://goo.gl/l77xKn
: 嘉義市政府公告鄒志鈞違反兒少法94條公告姓名
: 然後這個案例是他趁學生滿16歲合意發生關係,非性交易,結果違反兒少法了,也公告
姓
: 我發現你google「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公告姓名」可以查到非常多縣市
政?
: 社會局的公告,不好意思打你臉,他們可不是性交易
: 所以我再重申,你就算她自願,滿16未滿18,你甜言蜜語引誘她發生性行為,你就會違
反
:
你說的這條哥以前就研究過
可以去西斯版找
主要定義就是第九款的引誘問題
公布姓名的很多都是因為強迫或是容留
鄒的案例又不像其它縣市描述的比較具體
當然你也提到重點
有這條可以操作可以裁罰
但是政府卻大多不作為
老實說
引誘的構成要件
若是你放寬解讀,用刑法和誘的要件替換
基本上是很有可能變成一炮罰5萬起跳
此乃罰鍰
政府可爽了,18歲以下的都抓來罰
好大一筆收入呀!
用常理想,不合邏輯
所以引誘的定義必須從嚴解讀
也就是對價關係後卻不履行
對價成立,因未滿18,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罰更重(刑罰)
對價關係有,最後卻不履行,那才為引誘
要不然哄哄高中女生說我愛妳,之後上床,卻罰五萬起跳還公布姓名,比例原則這關就過
不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