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16歲合意性交的法律規定該不該修?

作者: caeasonfb (eason)   2017-05-05 09:44:05
現在法律上是16歲就可以自主合意性交。
但16歲其實仍屬於「懵懵未知」的年齡,18歲、20歲也有保護不足的疑慮。
以社會上女孩子被騙、被誘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層分布極廣來看,
用「年齡」來定義「心智成熟度」是錯誤的!
問題在於這些騙砲的人總能利用「詐術」騙得當下女孩子的「不抵抗」,
事後因為法律上對合意性交定義的不完全,
受害的女孩子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的不抵抗配合乃懾於對方詐術」,
而讓這些詐術者總能法網中從容脫身。
此漏洞不但使得許多被誘騙女子的身心遭嚴重傷害,影響人生弗遠。
甚至輿論還一面倒地以合意性交來批判女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所以建議去除法律上以年齡定義心智年齡的設計,改採「時間追訴制」。
『不分年齡,女性3年內均得對施詐術誘騙性交者提起性侵害之告訴。
或自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知悉起之3年內亦得代理為之。』
這樣不但可以加強女孩子在生理上及法律上的防衛機制,
也可以讓詐術慣犯難逃法網、無所遁形。
更同時加強男性對於女性應負責任的重視,
無形中也讓真愛經得起考驗的價值被彰揚。
這樣改好不好?
作者: chong17 (ken)   2016-05-05 09:44:00
https://goo.gl/GK6LEl教育工作者(學校老師/補習班老師)與未滿18歲學生發生性關係應該強制定罪- 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5-05 09:45:00
3年內太久了 3個月就好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05 09:45:00
不認同 誘騙怎麼定義
作者: vesia (歐帕)   2017-05-05 09:46:00
就直接改18歲啊
作者: guk (guk)   2017-05-05 09:46:00
就說你誘騙你就誘騙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7-05-05 09:46:00
我覺得啊 應該改成女生要修 男生就給他去死女生改26歲 這樣可以擴大女權 超棒的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05 09:46:00
雙方皆未成年人不限制 但應該限制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性交
作者: dotzai (kobe)   2017-05-05 09:46:00
乾脆直接改婚前484更好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05 09:47:00
參考日本立法2年以下+50-100萬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7-05-05 09:47:00
作者: GuoJia (想去玩)   2017-05-05 09:47:00
贊成改18歲(含結婚)
作者: Borismine (Borismine)   2017-05-05 09:47:00
推L
作者: St3480 (乂o煞氣a洨貝果o乂)   2017-05-05 09:48:00
不用改 現在國中生打炮一堆 比你想像的早熟
作者: winwoeld (pp)   2017-05-05 09:48:00
...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5-05 09:48:00
應該下修至12歲
作者: logitech2004 (ddd)   2017-05-05 09:48:00
改30歲前,都能合理反悔因為要保護台灣女生的權益,被插就是弱者
作者: BioJacob (小飛 Eden )   2017-05-05 09:49:00
我覺得只改教育工作者無法一次解決,之前我有家教學生是被網友騙,她也是已滿16歲…我相信這種案例應該很多…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05 09:50:00
法律上對男女未成年人的保障不應區分 懷疑你反串的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啞)   2017-05-05 09:50:00
那用30歲母豬分水嶺好噗好。
作者: LMakoto (無責任音樂製作)   2017-05-05 09:50:00
唉,法律不管怎麼訂都會被人扭曲利用
作者: bobju (枯藤老樹昏鴉)   2017-05-05 09:51:00
別說16歲, 很多家長在小孩還沒上幼稚園時就一直告誡要提防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05 09:51:00
毫無法理依據 乾脆說女性婚前性行為可以被用石頭砸死好了
作者: wasijohn (咖咩哈咩哈)   2017-05-05 09:51:00
在這板的難不成以為現在小女生都20歲才打砲嗎?一堆小學
作者: conundrum (Hi~)   2017-05-05 09:51:00
如果即使是男女朋友之間的性行為 就算不合意性交只有
作者: wasijohn (咖咩哈咩哈)   2017-05-05 09:52:00
18歲?笑死
作者: chigo520 (CHIGO)   2017-05-05 09:52:00
應該改成沒有婚姻關係禁止打炮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5-05 09:52:00
一次就會被告了阿 不然咧 簽長期同意授權書也無效
作者: preattyall (天命不欺,豈遂殆哉)   2017-05-05 09:52:00
直接立法禁止師生戀不是更周延?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05 09:52:00
未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不受規範 只罰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性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5-05 09:53:00
等台灣都沒有人要做愛生小孩的時候 風向右會轉了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7-05-05 09:53:00
哪裡不應區分 實務上就是有區分啊
作者: asiaking5566 (無想轉生)   2017-05-05 09:53:00
三年太短 比照一般案二十年追訴才可避免二次修法
作者: bobju (枯藤老樹昏鴉)   2017-05-05 09:54:00
重點是[信任被利用], 所以多半發生在熟人. 不是[懵懵未知]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7-05-05 09:54:00
謝依涵還不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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