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律上是16歲就可以自主合意性交。
但16歲其實仍屬於「懵懵未知」的年齡,18歲、20歲也有保護不足的疑慮。
以社會上女孩子被騙、被誘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層分布極廣來看,
用「年齡」來定義「心智成熟度」是錯誤的!
問題在於這些騙砲的人總能利用「詐術」騙得當下女孩子的「不抵抗」,
事後因為法律上對合意性交定義的不完全,
受害的女孩子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的不抵抗配合乃懾於對方詐術」,
而讓這些詐術者總能法網中從容脫身。
此漏洞不但使得許多被誘騙女子的身心遭嚴重傷害,影響人生弗遠。
甚至輿論還一面倒地以合意性交來批判女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所以建議去除法律上以年齡定義心智年齡的設計,改採「時間追訴制」。
『不分年齡,女性3年內均得對施詐術誘騙性交者提起性侵害之告訴。
或自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知悉起之3年內亦得代理為之。』
這樣不但可以加強女孩子在生理上及法律上的防衛機制,
也可以讓詐術慣犯難逃法網、無所遁形。
更同時加強男性對於女性應負責任的重視,
無形中也讓真愛經得起考驗的價值被彰揚。
這樣改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