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討論,關於美日韓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有許多人有錯誤的認知。
美國的部分我先前有一篇文章,這邊簡單提一下總結。
美國各州規定不同,從 16、17、到18歲都有。
以人口數來看
55%的美國人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高於 16歲(17或18歲),45%為 16歲。
日韓的部分很多人被 Wiki這張圖誤導,
以為國情相近的日本和南韓,最低合法性交年齡都是13歲。
https://goo.gl/Es5VAp
但是這張圖在日本的部分是錯誤的,韓國的部分歸類在 13歲我認為也不適當。
先說結論,日本是 18歲,南韓 19歲。
日韓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來源中文 Wiki
https://goo.gl/lZF3UQ
日本:
「根據日本刑法規定,日本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3歲。
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強姦罪規定,以暴力來脅迫進行性行為者犯強姦罪,
未滿13歲者不論有無暴力脅迫皆算。但日本刑法強姦罪沒規定以金錢、
條件脅迫的條件者違法。因此《兒童福祉法》第34條規定,
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讓未成年人讓其性交者有罪。
但實際判決解釋是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者讓未成年者與第三者進行性交才成立。
另外規定禁止成年人與未滿18歲的人性交,
罰則由各縣市自訂;若雙方都未滿18歲,則由父母決定是否提告。
另外,日本各地方政府制定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
當中的「淫行條例」中亦制定禁止與未滿18歲的青少年性交。
罰則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罰款或有期徒刑。
若雙方都未滿18歲,則由雙方的監護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很多人讀這段話只看第一句,誤以為日本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3歲,
而包括一些英文的文章也有誤解,而 Wiki的世界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分布圖也是畫錯。
下面這是關於這方面英文的討論,寫文章的日本人開頭就說許多外國人都搞錯。
https://www.quora.com/Why-is-the-age-of-consent-so-low-in-Japan
日本這方面的法律要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刑法的部分規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 13歲,這個部分是規範全國適用的年齡下限,
低於 13歲不論合意與否都視為性侵,13-18歲另由各地方自治體制訂相關法規,
但不得低於 13歲。
2.由各地方自治體制訂「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禁止與未滿18歲的青少年性交,
除非是結婚、或者兩小無猜的情況(都未成年,通常需父母同意)。
違反的罰則由各地的「淫行條例」規範
日文 Wiki「淫行條例」,內文有提到罰則,
https://goo.gl/i2LRUW
是可以處 2年或 1年以下的徒刑以及罰金
所以日本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實際上是 18歲,
不要傻傻的以為到日本就可以與 13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發生關係,是犯法的。
韓國:
「根據南韓的刑法305條,任何人與未滿13歲(西曆生日)的人性交,將會以強姦罪論處,並
且至少坐牢三年。
南韓在2011年時設立了新的有關保護兒童以及未成年人的法案取代了刑法305條。
根據新的法案,將未成年人的年齡更改至19歲。
如果與未成年人性行為,將以強姦罪論處,並且至少五年徒刑。」
如果只看刑法305條的部分,南韓是 13歲沒錯,但是實際情況沒有那麼簡單,
因為 2011年有新法案做了規範。
上面中文 Wiki第二段的文字雖然不夠精確有錯誤的部分,
不過仍然可以看出南韓對於 19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進一步的保護,
並不是只要滿 13歲,雙方合意就可以。
我目前看到說明最詳細的英文討論
https://goo.gl/WL25GD
According to Article 7 Verse 5 of the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JUVENILES FROM SEXUAL ABUSE,
if a person engages in a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juvenile by force or
deception, it is considered rape.
The phrase "by force" is an ambiguous translation of Korean word wi-ryeok.
According to Supreme Court precedents, the word wi-ryeok means :
being physically stronger, or being older, or having more money,
or being a government employee,
or having anything that can put a person in a better position than a juvenile.
For example, if a person who is older than a juvenile
engages in a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the juvenile, it is considered rape.
上面這段話簡單來說,如果與未滿 19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時是有壓迫情況的話,
都視為強暴。
南韓用語 wi-ryeok,雖然英文常直譯成 by force,
但實際上是擁有不對等優勢就成立。
根據南韓最高法院的定義,這個不對等優勢包括:
身體力量,或年齡較大,或者更有錢,或是政府雇員,或者是在上位著。
舉例來說,如果發生性關係的人如果年齡比未成年者大,就視為強暴。
所以我認為南韓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實際上是 19歲。
另外儘管歐洲的法定年齡比較低,不過很多都有加上但書,例如法國雖然是 15歲,
但未滿 18歲時,若另一方對於未成年人有任何法律或實際上的權力也是禁止。
成年人若要舉行性愛相關派對時,需確認沒有未滿 18歲的未成年人參與,否則得取消。
以上都是保護未滿 18歲的人的舉動。
這幾天看了許多各國相關規定,發覺台灣對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
特別是針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部分,相比之下實在不足。
國情相近的日本、南韓,其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傘都張得比我們大,
而我們同樣年齡的學生,心智年齡是有比這兩個國家來得成熟嗎?
在台灣就出現一個弔詭的情況,
限制級內容的影片、圖畫和書刊,未滿 18歲之人不得閱聽,
但是滿 16歲就可以合法性交了,想想還蠻諷刺的。
對於與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性關係我認為應該要有進一步的規範。
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應提高到 18歲,未滿 18歲之間發生關係的話,
用修正後的兩小無猜條款來排除。
這樣是減少悲劇發生的一個法律修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