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名台女七年前在一次性行為事後感到後悔
進而提告男方誘姦,認為她是在不完全接受的情形下發生性行為
七年後出了一本書,其中文情並茂的指出自己受害的過程
加上許多生動且富含感情的詞藻,顯得處處可憐
後來還在家鬧上吊,被救下後表示自己因誘姦一事長期憂鬱
希望引起社會上追求正義的大眾注意並給予制裁
該女當時不過16歲,男方當時42歲
男方在庭上不斷喊冤,認為該次性愛為合意性交,不存在任何不願意之可能
檢方依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名起訴男方
檢方認定男方為有罪,且女方因而罹患憂鬱症,精神創傷事實明顯
小說文章影射程度極高、女方及其家屬指證歷歷,男方也不否認曾經做過類似行為
甚至抖出該業界中,被小說影射的某些事件確實存在
男方律師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官不得認定此案被告有罪
但法官決定採信原告及檢方意見,一審宣判有罪,判刑4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以上訴
男方不滿法院冤枉,至少這次是冤枉
與律師商討後決定上訴,但是苦無證據能夠證明合意性交事實
男方自知冤枉,但在社會輿論及道德瑕疵的壓力下,他無語問蒼天
直到二審開庭,男方因生理需求而上了某家情色網站
在該網站上居然看到自己當時與女方的性愛影片
而且影片解析度之高,私密部位清晰可見
不僅如此,其中包含當時兩人的對話和對對方的稱呼
男方很快的使用付費下載,做為二審的呈堂證供
但律師警告,男方付費使用非法網站的行為可能觸法
另外,影片上傳者指稱,該影片為竊盜他人電腦之後於電腦中發現
影片不僅偷拍且是“贓物”,屬於違法手段取得之證據
這樣一來,唯一能證明男方無罪,雙方為合意性交的證據,來源卻是違法的
請問,法官要將擺在眼前的事實因證據違法而將其視為無效,並維持原判決
還是依社會公益為由,將影片視為證據,推翻一審判決
認定雙方為合意性交,無罪釋放?
這只是個假設性問題,我不是學法的,有不符司法實際情形的地方別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