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修法。
讓身為老師的人,不管是補習班老師,學校老師,才藝班老師,都納入特別法中。
上述身分的人,利用職務關係與未滿16歲的孩子性交、或是有性騷擾的行為,為公訴罪。
16-20歲者為告訴乃論。
並且溯及既往。
不過,溯及既往可能會被亂告啦…
那就讓法官自由心證吧!
※ 引述《ben28 (ben)》之銘言:
: 感覺要定陳星的罪非常困難,
: 畢竟死無對證...
: 除非有證據顯示陳星是在林奕含16歲以下就上她,
: 不然要怎麼去認定陳星性侵林奕含...
: 林奕含也算死的很偉大,
: 可以讓這個社會正視補教界和學校如何
: 去防範教師性侵學生的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