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aa714714 (喝酒傷腦)》之銘言:
: 本肥宅剛剛看了一下民法814加工但書的規定
: 814但書大意是說:加工的價值若顯然超過材料的價值,其加工物所有權歸於加工人
: 運用在案例上
: 就是如果本肥宅今天射精在正妹的寶特瓶裡面時
: 一旦經過加工後 價值超過那個寶特瓶原有價值後
: 那個寶特瓶就是我的了
: 可是本肥宅真的能用這種方式取得寶特瓶所有權嗎?
: 還是只有金城武才可以?
: 有沒有鍵盤法官願意解答一下
: 另外肥宅我能用加工來阻卻違法嗎
如果真的偷偷射在正妹的飲料裡
正妹也喝下去了
就等於說你的精子會被正妹的胃消化
如果你能辦到也算厲害
但這是不合法的喔
請勿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