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lverair (木柵福山雅治)》之銘言:
: 基本上喔,我是支持提告啦
: 雖然喔,著作權法49條規定
: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 可是R,第64條也說了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 應明示其出處。
: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
: 之方式為之。
: 記者明顯沒有明示出處,甚至誤寫為蘋果提供
: 而第96條告訴ㄋ
: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可4問題又來了
: 原PO的原文是這樣ㄉ
: ==================
: 現在
: 騎到一半突然有槍聲
: 路上行人大逃亡
: (圖片)
: 我沒事
: ==================
: ==================
: 總共23個字阿,可是記者引用的只有圖片而已
: 也就是縮
: 2/23≒8.7%
: 我有葛朋友是著作權專家,他曾經這麼說過。
: 「我只擷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內容,來進行解說
: 我想應該不會有人看了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就真的以為看完原作了吧?
: 而且我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反而透過免費影片藉此發表我對這個世界的看法,
: 讓更多人了解電影生態,讓很多乏人問津的電影被更多人注意到,
: 甚至增加他們票房的收入。」
: 換句話說
: 「我只擷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PO文章,來發表新聞
: 我想應該不會有人看了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文章,就真的以為看完全文了吧?
: 而且我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反而透過免費新聞藉此發表我對這個事件的看法,
: 讓更多人了解台灣生態,讓很多乏人問津的文章被更多人注意到,
: 甚至增加原PO在PTT的汁明度。」
: 因此本席宣判:
: 記者無罪!
這樣子算不對 不能給記者太大的優勢
換個方式好了
一個中文字是2byte 那張圖片 我估3MB好惹
也就是3*(1024^2)
圖片一共佔惹99.99%
我支持吉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