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於九十年四月三日訂定發布,嗣
經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為回應各界對於現行律師考試制度改革之呼聲,以期建構專業導向的律師考
試制度,考選部前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舉辦律師考試改革公聽會,廣泛
聽取各界意見,並研擬以漸進方式改革律師考試制度。嗣於同年四月十一日
召開律師考試制度改革相關事宜研商會議,經與會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團
體代表審慎討論獲致共識,鑑於現行律師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未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為發
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
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本考試規則第十九條相關規定,以強化
考試及格標準 與專業能力、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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