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啊,短期先用徵空屋稅,稅率加到持有人會痛就可以。
核心思想就是房屋不應作為投資標的,房屋就是用來住的,空下來就用高稅率伺候。
長期作法就是一人只能持有一棟房屋(配合上面所說房屋不是投資標的),連出租給他人
都課高稅率,迫使其拋售(包租公包租婆對社會沒實質貢獻,只是在吸血),至於房東是
否會把稅轉嫁到房租,其實不用太擔心,畢竟房租與薪水連動。
最後是實務上如何查證或確認一人僅持有一棟房屋問題,可能會出現人頭之類的問題,也
是很簡單,從根本上否認人頭的合法性就好,
我實在想不到是有什麼合法目的有必要把實質所有人跟名義所有人分離,明明就不是你的
為什麼要掛在你名下,明明就是你的又為何要掛在別人名下,根本就沒必要承認這種行為
合法,直接行政罰就是了(當然考慮到親屬間的贈與是有可能的,比如說爸爸很有錢,送
放給兒子住,這時候只要用實際查訪確認就好,參下)
再進一步的話,直接派人查訪,該屋是不是由持有人實際居住,看是要委外或是增設公務
員處理,用稅金支出這筆費用實現居住正義應該是符合公平正義。
只是恐怕沒人敢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