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eoeoauch (wahaha)》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
: 目前刑法227條準強制性交罪的 16歲 是民國二十四年定的
: 當時女孩子一過16歲 都準備嫁做人婦了
: 今日社會女孩子過了16歲還在念高中補習
: 法律卻保護不到 才讓狼師有偷吃女高中生的機會
: 台灣刑法應該考慮修改
: 1.把227條 16歲 修法成 18歲
: 搭配227-1兩小無猜羅密歐茱麗葉條款
: (兩個高中生談戀愛很正常 色老頭誘姦小女生 罪大惡極 應該剁懶覺)
: 2.或是增訂刑法227條「年齡差距、用很寬鬆的要件認定利用權勢性交」的規定,
: 才能嚇阻狼師色老頭
: 希望不要再有另一個房思琪
: 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percent.chen/posts/10155242030454049?hc_location=ufi
: https://goo.gl/IIHVnb
: 內容
: 我之前寫過一篇談論各國「法定允許性行為年齡」的報告(age of consent)。
: 經過多年,現在 Wikipedia 已經有很多訊息,可以直接看這網頁。
: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Age_of_consent
: 整理起來,我認為規定最合理的是加拿大。
: 加拿大是在聯邦刑法典規定,法定強姦(statutory rape)的構成要件是年齡16歲以下。
: 但有三方面例外:
: 其一是:要考慮「絕對年齡與年齡差距」。
: 如果是年齡在12-14歲的人,只要另一方大他/她不超過2歲,而且雙方合意,
: 則雙方均可豁免。
: 如果是14-16歲的人,另一方大他/她不超過5歲亦然。
: (本來18歲以下就不適用刑法,但其他法令還有特別豁免規定)
: 這也叫「兩小無猜條款」(Romeo and Juliet Law)。
: 其二是:16-18歲的人,如果與另一人有信任或監護關係而發生性行為,
: 比如老師、監護人、養護機構輔導員等等,則用很寬鬆的條件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
: 也等於是法定強姦。
: 比如Bill C-2法案要求法官考量個案中兩人的年齡差距、關係發展型態(如熱戀或網戀)
: 、以及年長之人的實質影響或控制力。
: 台灣如果在這方面的規定嚴格一些,就能救更多房思琪
: ??至少能讓傷天害理的老師被繩之以法。
: 其三是:以上所稱的性交,是口交與陰道性交。如果是肛門性交,規範年齡提高到18歲。
: 這方面沒有進一步說明,我也未見同性戀群體的意見,但確實比較嚴格。
: 肛門性交的規定,對異性性行為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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