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l (腹內原來草莽)》之銘言:
: 應該要讓大家知道 是那位道長這麼厲害 這麼維護陳O
: 應該要讓大家知道 是那位道長這麼厲害 這麼維護陳O
: 應該要讓大家知道 是那位道長這麼厲害 這麼維護陳O
: 之所以要律師本意應該是以公平正義為前提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 但是這早就不見了
: 如果當事人的確有錯就是有錯 律師應該能做的就是保障其法律程序上的公平正義
: 而不是幫其脫罪
: 難怪台灣.....
: 睿智的台灣人你們可以清醒不裝睡了嗎?!
看你脫罪的定義,律師對客戶存在一種 fidiuciary duty 我不知道中文
不過意義上來說,就是他要把客戶的利益放在自身的利益之上。
法律程序上無論有沒有罪都得跟著規則跑。公平正義太空洞。
律師存在的意義在於,他盡其能力在法庭上對法官(台灣沒有陪審團)說明為什麼
他的客戶無罪。
法官檢閱所有可呈堂的證據,作出判決。
這是一個寧可錯放一萬不可錯殺一個的制度。
這跟被告有罪無罪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沒有證據就無罪就這樣。
該追的錢追一追,弊案查一查,這個案子倒不是那麼重要了。作者自己也知道。
通姦除罪化倒是可以開始推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