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來對這一件事情持保留態度。
因為只有女方家長跟議員放話。事情會不會又變笑話?
所以,我都不太評論。但是陳興的聲明書中,已經招了,跟女方發生關係。
我當然生氣,
如果陳興跟女方沒有師生關係,但發生婚外情,哪裡有什麼家庭道德觀念?
如果陳興跟女方有師生關係,不管女方有無成年,都處犯了刑法228條的規定。
利用「教育、訓練」發生關係。
那陳興就是明顯犯罪。
回到劉毅先生的問題上,根據報導,劉毅力挺陳興。
劉毅覺得陳興的行為是「被允許」的。「可接受的」。
所以,我也嚴重懷疑,劉毅開的補習班老師,是否跟學生發生關係,
是被劉毅「允許」、「接受」?覺得這樣的行為沒有錯誤?
各位家長,你們還敢送孩子去劉毅開的補習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