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狼師陳星昨到案說明 檢:16歲以上性行為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5-10 19:42:08
還來啊?
嫌前面臉打的還不夠腫嗎?
第一:(51台上1718判例)是刑法233,針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引誘性交行為,如果是滿
十六歲男女就沒有本判例之適用,而應適用231,而231必須以營利為前提,你的
判例完全引用錯誤
第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已經說了,如果是合意性交就沒有引誘的問題
第三:鄒志鈞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二案的當事人都是國小教師,具有
教師身分,為教師法規範的對象,所以法院才會認為他有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之義務。但陳興是補習班老師,不具有教師身分,得否
引用本判決之論述依據,依兒福法第49條之規定處罰,大有疑問,你如何推論
出他有帝王條款之適用?
結論:你的法學推論完全不及格,連判例判決要旨內容都沒搞清楚就胡亂引用,枉費
你自稱著作等身之豬肉販,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回文吧!不要出來誤人子弟了!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看到是中天,先保留
: 看到南檢聲明沒這段,再保留
: 檢察官如果說「滿16合意不犯法」,或許沒錯
: 但「滿16合意不違法」就不一定了
: 先說結論:未滿18你跟他性行為或猥褻,99.9%違法,最重罰30萬公告姓名
: 但是是行政罰,不會有前科
: 滿16未滿18,屬於兒少法保護範圍
: 兒少法49條規定重點:
: 1.強迫/引誘/容留/媒介,發生性交猥褻
: 2.其他不正當行為
: 其中最容易構成的是引誘、容留
: 還有「其他不正行為」,這是帝王條款,完全自由心證
: 引誘的定義:他沒有那個意思,經過你的行為引起他的意思,就是引誘
: (51台上1718判例)
: 案例:鄒志鈞案
: 大意:鄒志鈞是國小老師,跟學生交往,等學生滿16合意發生性行為
: 結果:嘉義縣社會局依兒少法49條裁罰公告姓名,所以我可以在這裡討論他
: 想更詳細瞭解,可以去google鄒志鈞,他已經被公告姓名,討論他完全合法
: 容留的定義:提供場所就是容留
: 案例:她來你家裡性行為,就是容留性行為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
: 帝王條款:其他不正當行為
: 案例:上面同一個判決,認為就算你已經不是老師,
: 你趁她未滿18心智不成熟上她,還是構成其他不正當行為
: 如果用這個帝王條款,搞不好那個親國中生的誰,會構成喔
: 不過即使是公告姓名,對他也不痛不癢吧
: 但是公告姓名對補習班老師很痛,所以必須通過補教界實名制,不然公告姓名也沒屁用。
: 所以你知道為什麼補教界那麼反對實名制了吧?
作者: wuyiulin (龍破壞劍士-巴斯達布雷達)   2017-05-10 19:44:00
啊就有法盲87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7-05-10 19:46:00
法律人抄國外法條抄一半 不應該負責嗎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10 19:46:00
相信我騎士團會刻意忽略你這篇 他們只相信自己的相信
作者: abram (科科)   2017-05-10 19:48:00
人家是法匠耶 以馬英狗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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