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狼師陳星昨到案說明 檢:16歲以上性行為

作者: quartics (Smart is the new Sexy)   2017-05-10 21:55:04
陳星想替自己脫罪, 不過剛好證明了她的確曾經上過林奕含..
第一個合意性交就有問題, 林奕含說是誘姦,
其實第一次就是強姦,只是因為是熟人,也不敢反抗,所以就被強暴了..
也就是因為是強暴所以才會帶給她走不出去的痛苦..
此外,按照林父母轉述林的說法,受害者不只林一人,
也就是陳星根本就是強暴慣犯,專找滿16歲的小女生下手..
這種人渣,即使沒足夠證據讓其法判刑入罪,
也該讓其身敗名裂, 警惕世人.. !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筆者是萬華菜市場資深豬肉攤販,著作等身,合先敘明。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還來啊?
: : 嫌前面臉打的還不夠腫嗎?
: : 第一:(51台上1718判例)是刑法233,針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引誘性交行為,如果是滿
: : 十六歲男女就沒有本判例之適用,而應適用231,而231必須以營利為前提,你的
: : 判例完全引用錯誤
: 51年判例有針對引誘下定義,而且大律師你忘記了,刑法採嚴格證明,行政罰對引誘的定義只會更寬不會更窄
: : 第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已經說了,如果是合意性交就沒有引誘的問題
: 101年判決並沒有說合意性交就不會構成引誘,你也太會曲解判決意旨了吧,你上次還說引誘要對價,結果被我這豬肉攤販打臉,不知大律師感覺如何?
: : 第三:鄒志鈞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訴477判決二案的當事人都是國小教師,具有
: : 教師身分,為教師法規範的對象,所以法院才會認為他有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 :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之義務。但陳興是補習班老師,不具有教師身分,得否
: : 引用本判決之論述依據,依兒福法第49條之規定處罰,大有疑問,你如何推論
: : 出他有帝王條款之適用?
: 案發時鄒志鈞已經不是被害人老師,但北高行101年判決仍認為對未滿18之人,趁其心智尚未健全發生性行為,屬於其他不正當方法,顯見法官心證就是要判你就對了,所以屬於帝王條款
: : 結論:你的法學推論完全不及格,連判例判決要旨內容都沒搞清楚就胡亂引用,枉費
: : 你自稱著作等身之豬肉販,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回文吧!不要出來誤人子弟了!
: 大律師你上次還說我招搖撞騙,丟人現眼,結果我貼出高院判決說這兩句會構成妨害名譽,然後你就惦惦了,這次沒看你再用這兩個字眼,是不敢再說了嗎?終於有去看判決了?
: 我說大律師啊,網路上跟人家吵架很愉快,但吵到觸犯法律是不允許的,我看大律師你就道個歉好了,我會考慮原諒你。
: (筆者是士林菜市場資深豬肉攤販,著作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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