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keyboy234 (猴子)》之銘言:
先說結論
: 警察: 我還要執勤,而且這不是交通事故、追緝辦案....巴拉巴拉不符合調閱監視錄影器之程序
只要去警局就能調,說這麼多都是拐你的
: 警察: 我看到就是證據,我有公權力
穿制服的視線不能當證據,過去有判例,最後罰單被撤銷
以下是個人經歷:
去年在某路口為了閃一個逆向的鐵馬阿婆閃到摔倒
阿婆跑了
當下我有急事,車還能發人還能動但沒空去追
過幾天去交三說明情形
他把那個路口附近的監視紀錄全調給我看
結果不是剛好死角就是沒拍到事故發生的畫面
(有拍到阿婆從哪開始逆向,以及後來跑掉的方向)
然後他很老實的跟我說
人不好抓(畫面不清晰)
判決未必有利(沒有我被影響導致摔車的畫面)
而且我還會被罰錢,所以最後就自己吞了
(公司的摩托車刮傷,兩手+雙腳多處擦傷AND挫傷)
補充:
當事人於事故發生當下沒有報案
而是離開現場後才報案,要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