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星女兒:公平正義請用對地方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11 00:55:41
※ 引述《wyytwo (平安喜樂)》之銘言:
: 公平正義的標準大家都不一樣
: 因為大家的出生背景.學經歷.個性.外表.身心狀況...等都有所不同
: 所以很難有一個標準來限制妳想要的"公平正義"
: 除非法律有訂一個公平正義的法則 例如妨害家庭罪
: (聲明中說陳妻願意原諒,是指她可以告林奕含嗎?可是林奕含自願嗎?這是個虐戀)
: 我想妳就可以去吉
通姦罪要對方知情已婚啊,比方說假設有個狼師尬了16歲少女,他老婆要告小女生通姦,告的成嗎?
那只要小女生說「我不知道他已婚」,喔喔,那抱歉,請原告舉證,證明小女生知情,否則告不成
另外通姦罪必須有姦淫之事實,簡單講就是發生性行為,如果小女生說「我只有被猥褻沒有通姦」,喔喔,那抱歉,請原告舉證,證明小女生有跟男方性行為事實,例如從小女生體內採集到男方精液,不過她不會讓你採的
那如果小女生說「我只有被猥褻沒有通姦」,男方有沒有事?
由於滿16未滿18仍然是兒少法保護對象,兒少法49條規定強迫/引誘/容留/媒介發生猥褻,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都會構成違反兒少法,最重罰30萬外加公告姓名,可惜這一條只是行政罰,不會留刑事前科
那何謂引誘?判例說本來沒有這個意思,吸引誘惑你有這個意思的行為,就是引誘
所以如果小女生證稱「我本來沒有猥褻的意思,他以言語勸誘我,致使我生猥褻的意思而和行為人發生猥褻行為」,那男方很可能就判罰
如果小女生再出示手機,有男方傳簡訊「我想吃奶」,然後小女生再哭哭說「我真的被他吃奶」,那我敢說99.9%就穩的
可惜林作家已不在人世,無法出來了,願她安息
(筆者為環河市場資深豬肉攤販,著作等身,著有「主觀與客觀豬腱」、「屠宰的極限」等專書,是豬肉界的權威)
: 但憲法也有保障言論自由 請所有人要思考過後再評論 為了保護大家
: 我唯一幫妳說一句話 不關妳的事 那是妳爸爸做錯事 有去上香嗎?
作者: Argyris (自宅警備員 Lv.1)   2017-05-11 01:55:00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1 01:50:00
痾 這也不用我辯護 因為根本不會有人告他這條陳星這件事情目前越看越相是合意性交了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11 01:49:00
你幫補習班老師辯護的時候可以試著這麼講,我不反對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1 01:46:00
判決書裡面寫明的是因為他有教室身分教師身分另外,那是你的解釋 判決書並沒有寫明如果照你講的 未滿18 99.9%會有事 案例不會這麼少的反而應該說是 99.9% 不會遇到這條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11 01:45:00
你還不懂嗎,對方未滿18,法官就說她心智尚未健全,跟她性行為是其他不正當方法了,你開房間沒用的啦罰你再回去重看一次判決喔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1 01:43:00
實際上大多數老師玩女子高生是在外面開房間的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1 01:42:00
喔 看來你終於看懂了 哈哈避開容留也容易 開房間就好了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11 01:43:00
看你這麼開心,我也為你高興喔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11 01:42:00
唉,爭這個真無聊,你看法官最後還用大絕「其他不正方法」補刀,就知道反正對方未滿18,你99.9%一定有事的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1 01:40:00
奇怪 這有這麼難懂嗎 @@"容留的部分倒是還要再研究看看 引誘絕對不是你講的這樣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11 01:40:00
容留!?引誘!?大哥你這個硬要入罪欸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1 01:37:00
你那推文在鬼打強啊法官假設的是"就算雙方是合意" 你不知道解釋到哪去了如果合意也能構成引誘,判決書根本就不會寫那敘述可採因為那敘述本身就不可採了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11 01:36:00
(呵欠)我都推文回你了你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1 01:34:00
奇怪 還有需要我發一篇告訴你嗎?還是#1P3XLg_o 那篇你看不懂?判決書已經寫得非常明確了 引誘不是你那解釋方式我也跟你講過,如果引誘解釋這麼容易構成 案例早就滿天飛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11 01:31:00
樓樓上,你的那個什麼工程什麼法務霸主都被我電到不行了,我看你還是早點睡吧更正,樓樓樓上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1 01:26:00
別再亂解釋引誘啦 判例已經說明合意就沒有引誘這回事了
作者: jejeyu (原來...我想要的是自由)   2017-05-11 01:26:00
我一直等林父母的下一招。
作者: zegale (真紅的聖痕)   2017-05-11 01:31:00
請神龍召喚父母親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1 01:18:00
陳國興三字全國的知道了公布有甚麼好怕我看怕的是想當人家小三的林小姐吧看父母縮成這樣 就知道是甚麼回事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11 01:01:00
忘了說,還有容留,實務認為你去他家就算容留所以如果未滿18小女生去你家,被你吃奶,喔喔,你完了,因為你容留未滿18少女發生猥褻不過這一條頂多罰30萬公告姓名而已啦,別怕別怕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5-11 00:56:00
你這引誘的定義無限大了....本來沒有意思,吸引誘惑你有這意思的行為就算引誘代表你吟首詩用才氣吸引,或是燈光美氣氛佳吸引都算了
作者: GSHARP (Mr.Q)   2016-05-11 00:55:00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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