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萬萬稅應該是大家很熟悉的一句話
但是針對【遺產稅】的部分,小弟總覺得有些那麼奇怪
對於人民所賺的$$,已經透過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了
假設某【A】從出社會至今,每年都繳納所得稅
在N年後,【A】突然過世了!
但是【A】名下的財產超過1200萬,所以分給繼承的子女
所以超過的部分必須在課徵遺產稅!
這樣沒有一隻羊被剝了好幾層皮的概念嗎???
有沒有【遺產稅】跟【贈與稅】的八卦阿???
這樣的稅真的有【正當性】嗎???
還有一個還蠻令人覺得詭異的稅務....
【贈與】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就不能適用於【自住】稅率10%,只能用【一般】稅率20%。
明明事實是【自住】,但是因為透過【贈與】方式取得不動產!
為什麼土地增值稅就不能用【自住】阿?真的很奇怪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