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椒鹽添加工業級碳酸鎂 法官判無罪
彰化地檢署前年偵辦黑心食品案,追查業者在胡椒鹽、胡椒粉中加入工業級碳酸鎂,甚至
製成蒸肉粉出售,流入下游各攤商或小吃店,彰檢將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起訴。不過彰化地院法官審理2年,認為檢方無法舉證危害,近日對相關被告均判無罪。彰
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是否上訴。
彰化縣衛生局於2014年11月稽查分別由謝姓堂兄弟經營的製粉廠進興公司與進興行,查獲
業者涉用工業級碳酸鎂加入胡椒鹽和胡椒粉,並添加在食用色素內或製成蒸肉粉等產品出
售。彰檢擴大追查上游誼興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卻出售用於橡膠、印刷油墨的
工業級碳酸鎂給製粉廠,所查扣的碳酸鎂,砷及鐵的含量均超標,前年依違反《食安法》
起訴。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進興公司負責人謝明吉與進興行負責人謝仁貴均向誼興公司負責人
林中柱對於採購工業級碳酸鎂,添加於胡椒鹽和胡椒粉,避免粉製品受潮、結塊,均坦承
不諱,但辯稱只是為了讓產品蓬鬆、不易結塊,原本不知需有查驗許可資料,律師則辯稱
碳酸鎂是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正面列表的添加物,並未涉刑事責任,只是構成行政處罰。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案查獲的行為時間,均在2014年《食安法》修正前,依修法前《
食安法》規定。法官認為,碳酸鎂製造過程中,會有雜質存在,才會混入其他成分。而碳
酸鎂有分食品級及工業級,縱使這些查獲的碳酸鎂,規格不符食品及,但業者並不是以非
碳酸鎂假冒混充,因此未涉刑責,而被告僅有違反食安法行政處罰問題,也不符摻偽假冒
條件。且檢方提不出被告等人有罪積極證明,因此判處無罪。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說,碳酸鎂分成食品級和工業級,兩者製造時品質標準完全不同,
食品級可供人食用,依法官詮釋,幾乎認定非食品級的添加物不違法,根本顛倒因果,也
讓人憂心以後食安事件可以不用辦了。
葉彥伯說,工業級碳酸鎂多用在痱子粉、滑石粉、除潮劑等用途,因此不須考慮雜質殘留
問題,若依此一審判決,政府機關要負起舉證有害人體健康之責,但因危害是點滴累積,
若時間未到也無法明確舉證,那過去塑化劑等食安案件都不用辦。(俞泊霖/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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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