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俊憲引述林奕含部落格日記 駁陳星「胡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5-12 06:25:57
提供閣下一份
疑似性侵害案件醫療及蒐證流程
我想閣下就會知道自己的說法在實務上有多麼荒謬了
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36.asp
步驟一 身體傷痕處或被害人陳述之疼痛部位,拍照存證。
步驟二 蒐集被害人之外陰部梳取物
    1.將35*50cm的白紙報鋪平在內診台下端。
    2.以全新的梳子將被害人陰部之脫落毛髮及異物梳下,連同梳子放入編號
     2之證物袋內。
   ※3.外陰部及陰道口(處女膜)拍照存證。不論是否有傷痕均拍照。
步驟三 採取被害人陰道檢體
    1.採取被害人之陰道棉棒檢體三支,放入編號3A之棉棒保存盒內。
    2.製作被害人之陰道抹片檢體二片,放入編號3B之抹片保存盒內。
    3.淋病球菌培養檢體。
    4.婦女防癌抹片檢體。
    5.精蟲濕片檢體:以無菌棉棒拭取子宮頭,在玻璃載玻片上作成抹片,
     加一滴生理食鹽水,蓋上蓋玻片,以顯微鏡觀察是否有活動或不活動
     之精子。(請依醫院實際狀況採檢)
步驟四 懷疑有肛交時,採取被害人肛門棉棒檢體
    1.採取被害人之肛門棉棒檢體三支,放入編號4A之棉棒保存盒內。
    2.製作被害人之肛門抹片檢體二片,放入編號4B之抹片保存盒內。
步驟五 懷疑口交時,採取被害人口腔棉棒檢體
    1.採取被害人之口腔棉棒檢體三支,放入編號5A之棉棒保存盒內。
    2.製作被害人之口腔抹片檢體二片,放入編號5B之抹片保存盒內。
步驟六 依被害人陳述,採取被害人身體其他部位疑似遺留加害人精液或唾液之棉
    棒檢體以中型長竹柄棉棒沾適量生理食鹽水後擦拭採集,放入編號6A,
    6B及6C之棉棒保存盒內,註明採取部位。
步驟七 蒐集被害人之指甲縫遺留物(加害人皮膚屑、組織、血液)用指甲剪將被害
    人指甲剪刀或以尖頭竹棒刮取被害人指甲縫之微物跡證,分左右手放入
    7A及7B之證物袋內。
步驟八 蒐集被害人對照組檢體
    1.採取被害人之靜脈血約2C.C.,放入編號8A之含EDTA試管內。
    2.採取被害人血液,檢測梅毒(當時及三個月後)及愛滋病(當時及六個
     月後)。
    3.採取被害人尿液,作懷孕試驗。
    4.利用◎2所採得之被害人血液,滴二滴作成血漬紗布,待風乾後放入編
     號8B之紙袋內。
    5.採取被害人唾液及口腔細胞棉棒檢體三支,放入編號8C之棉棒保存盒內
     。
步驟九 蒐集其它跡證。
※ 引述《kphuang ( )》之銘言:
: 你的看法怎麼跟媒體公關公司這麼像?
: 手法簡直如出一轍
: 教戰守則起手式
: 打成騎士團
: 刻意想營造不是正妹哪有人挺的氛圍
: 思考相當男性本位主義
: 以為都沒女性挺林奕含就對了?
: 推文中有人嘲弄說你是不是想_人家
: 壞人才會認為好人會做壞事
: 一樣也是男性本位主義
: 這類推文屢見不鮮
: 會問這種問題的人心裡就在想
: 說是小說辦案
: 但小說中跟事實重疊者
: 就值得檢方去蒐證釐清
: 越對其極盡嘲弄的其實越害怕越重要
: 踩著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高地
: 不斷強調沒有證據這些廢話
: 無罪推定是崇高的人權基本價值
: 但用來霸淩嘲弄人就是侮辱無罪推定原則
: 嘴臉難看
簡單講 你說的這些證據在法庭上都是沒有證明力(證據能力)的
連檢察官起訴那關都過不了
: ※ 引述《arrenwu (第二零三航空魔導大隊)》之銘言:
: : 這件事情真的是越來越無聊
: : 到目前為止,到底是誰在指控佛地魔陳性侵?
: : 陳星自己發布的聲明表示他沒有性侵。
: : 林奕含沒有,林奕含的爸媽也沒有。
: : 目前有名字的只有蕭議員跟林立委出來指控佛地魔陳性侵,然後名嘴跟風
: : 算上沒名字的話,那就是騎士團了
: : http://i.imgur.com/VNBjtIh.png
: : 可是看到現在,拿出來的永遠只有 小說 & 網誌
: : 好笑的是裡面也沒有寫是誰幹的 全部都是推測
: : 講來講去就只有怪律法,然後定調陳星一定是性侵犯,
: : 接著認定林的父母肯定有什麼原因造成他們「我什麼都不能說,我什麼也做不了」
: : 難道大家是在等葛倫‧雷達斯嗎?
: : 聖戰還沒有結束,騎士仍須努力!
:
作者: DAVID1989   2017-05-12 06:30:00
你還在提法庭 這群人早就定調了 這裡不是法庭 不用證據說你強姦就強姦
作者: kenichisun (爺)   2017-05-12 06:32:00
74團生77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7-05-12 06:33:00
實務上,大多來不及採證,這類受害者被侵犯後很多第一時
作者: kenichisun (爺)   2017-05-12 06:33:00
結論就是管你合不合意性交,你吃嫩妹就是該死
作者: kenichisun (爺)   2017-05-12 06:34:00
就算陳星假設承認騙跑,難道74團會放過他嗎?
作者: cystal (專業代PO)   2017-05-12 06:34:00
人證物證都有了啦 就是檢方在包庇狼師
作者: CPer (CPer)   2017-05-12 06:34:00
不管小說派還是交往派 大概百分之百結論都是告不了
作者: kenichisun (爺)   2017-05-12 06:35:00
陳承認花言巧語騙她上床沒有強姦,74團會放過嗎?
作者: CPer (CPer)   2017-05-12 06:36:00
這大概是兩派最大共識 俗稱誘姦共識
作者: kenichisun (爺)   2017-05-12 06:37:00
所以還在陪74團嚕哪些是浪費時間,我只等著看74團要不要推動右肩罪而已,沒的話74團就讓大家笑就好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5-12 06:38:00
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解釋,證據能力是符合證據的資格,證明力是相信這個證據的心證程度。
作者: kenichisun (爺)   2017-05-12 06:40:00
嚕那些證據也是浪費時間啦,我賭陳星不會性侵罪看74團要嚕個右肩罪就算不能既往也有台階下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2 06:42:00
沒什麼好賭的吧 現在就什麼證據都沒有啊
作者: urgrandpa (林鄒公)   2017-05-12 06:44:00
你沒看小說喔沒看小說也可以看看談話節目來賓的說法啊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12 06:46:00
你不覺得你只是把問題簡化成有沒有證據嗎?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2 06:47:00
不然還有什麼問題啊? 標案那邊問題我覺得比較大啦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5-12 06:48:00
證明力補足,關鍵要有其他證人或受害人來指證,才能大大增加證明力,這才是要突破的地方。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12 06:49:00
又來阻止討論了 我只是來跟鄉民討論也不行?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2 06:50:00
所以到底還有什麼問題啊?要討論的話不如討論老師跟學生交往的道德層面問題吧或者討論交往or打炮是不是該設定年齡差異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12 06:55:00
問題有那麼簡單還須要忍辱負重寫一本小說給大家公審嗎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5-12 06:57:00
deep你是在鬼打牆,在討論日記,你一直扯小說
作者: qazieru (=w=)   2017-05-12 06:58:00
樓上是強調小說是因為判不成用來公審人的嗎...?指deepdish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12 07:01:00
哪有鬼打牆 回文的原文就有說小說和事實有重疊可以討論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12 07:03:00
如果是要討論小說觀後感那當然可以 但是論證的話就不恰當就好像大家要討論三國歷史,你拿三國演義去討論 是來亂的
作者: urgrandpa (林鄒公)   2017-05-12 07:04:00
就跟你說去看小說嘛小說看了沒?沒看快看,看一遍不懂可以看兩遍看兩遍不懂可以看電視名嘴解釋給你聽
作者: MK250 (鍵盤)   2017-05-12 07:18:00
回文跟原po搭得起來??
作者: issac ( )   2017-05-12 07:19:00
在陳星告這些名嘴立委議員之前 我比較相信電視上說的
作者: abram (科科)   2017-05-12 07:20:00
八卦版郭冠英
作者: machiusheng (Mike Ma)   2017-05-12 07:23:00
外省人 右肩 福佬 終身不得出門
作者: vanadiu (vanadium)   2017-05-12 07:28:00
感謝 腥哥 教大家如何 無罪右肩 爽到最後 幹都幹了
作者: shrines   2017-05-12 07:51:00
婚外情繼續跳針不犯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